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防檢署)為辦理自國外輸入種子
,經重新包裝後申請再輸出之檢疫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進行種子分裝前,應依種子種類逐項填具「再輸出種子分裝
及存放處所審查申請書」(附表一),並檢附該批種子輸入植物檢
疫證明文件及分裝計畫,向防檢署轄區分署提出申請。
(二)前款分裝計畫應包含種子種類、數量、存放地點、分裝操作設備、
消毒措施、分裝操作說明、計畫期限、操作人員及分裝紀錄格式等
。
三、分裝及存放處所審查
(一)防檢署轄區分署審查前點申請資料後,派員赴該分裝及存放處所依
「再輸出種子分裝及存放處所審查表」(附表二)逐項審查。
(二)前款處所經防檢署轄區分署審查通過後,核發輸入種子分裝再輸出
同意函,該申請人與處所具備三年之種子分裝再輸出資格(以下簡
稱再輸出資格)。
(三)具再輸出資格者,申請增加再輸出品項或其他批種子時,應依前點
向防檢署轄區分署提出申請,審查作業以書面審核為原則。
(四)具再輸出資格者,得不限次數辦理分裝,辦理分裝作業前應通知防
檢署轄區分署。必要時防檢署轄區分署得隨時抽查。
四、再輸出檢疫作業
(一)具再輸出資格者,輸出前應檢附申報檢疫相關文件及分裝紀錄向防
檢署轄區分署申請再輸出檢疫。
(二)防檢署轄區分署受理後,以書面審核為原則,確認其分裝紀錄完整
填寫(所有分裝紀錄應至少保留一年備查)及符合輸入國檢疫規定
後,據以核銷數量,並核發再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必要時得執行
臨場檢疫。
五、具再輸出資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防檢署轄區分署應暫停其再輸
出分裝作業,並通知申請人限期查明原因及提出改善措施:
(一)抽查時檢出有害生物。
(二)再輸出種子遭輸入國檢出有害生物。
申請人完成缺失改善,並經防檢署轄區分署依附表二審查確認同意後
,始得恢復再輸出資格。
暫停作業期間,尚未完成分裝及再輸出之種子,應逐批依輸入國檢疫
規定辦理必要之取樣、檢查、檢測或檢疫處理等輸出檢疫作業。
六、具再輸出資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防檢署應廢止其資格:
(一)分裝作業虛偽不實。
(二)抽查所見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