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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八斗子漁港碼頭管理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071313188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建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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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八斗子漁港卸魚碼頭禁止船舶占用或從事卸魚以外之行為;卸魚碼頭
    以外區域禁止從事卸魚行為。違反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
    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八斗子漁港卸魚碼頭之位置及長度,如本會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農授
    漁字第一○四一三一四九一六號公告所示。
一、八斗子漁港卸魚碼頭禁止船舶占用或從事卸魚以外之行為;卸魚碼頭
    以外區域禁止從事卸魚行為。違反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
    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八斗子漁港卸魚碼頭之位置及長度,如本會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農授
​    漁字第一○四一三一四九一六號公告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