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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61339347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遠洋漁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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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613
39347 號令
核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
定之適用解釋如下,並自即日生效:「經營:指以自有或租賃之漁船從事
捕撈、買賣、運送及進出口漁獲物或漁產品之營運」及「從事漁業:指以
自有或租賃之漁船為捕撈、買賣、運送及進出口漁獲物或漁產品之行為」
之規定所稱「漁船」,包括運送漁獲物或漁產品之非我國籍運搬船,但不
包括貨櫃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