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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綠能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1060013550號 函
法規體系: 資源永續利用目/農地規劃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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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統籌農業綠能政策規劃、建立
    及推動農業與綠能相容使用、引導綠能結合農業之共榮發展,特設農
    業綠能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農業綠能政策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二)農業結合綠能之營農模式策劃及推動事宜。
  (三)農業綠能於循環農業發展之指導及推動事宜。
  (四)農業綠能跨部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其他農業綠能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企劃處代表一人。
  (二)畜牧處代表一人。
  (三)農田水利處代表一人。
  (四)科技處代表一人。
  (五)農糧署代表一人。
  (六)漁業署代表一人。
  (七)農業金融局代表一人。
  (八)農業試驗所代表一人。
  (九)林業試驗所代表一人。
  (十)水產試驗所代表一人。
  (十一)畜產試驗所代表一人。
  (十二)主任委員指定或聘請之人員至多四人。
    本小組任一性別之委員,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企劃處簡任人員兼任。


五、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會企劃處、畜牧處、農田水利處、科技處、農糧
    署、漁業署、農業金融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指派適當業務人員兼任處理。


六、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並得邀請產、官、學界相關專業人員列
    席。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報請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並分行有關機關(單位)辦
    理。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學
    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九、本小組之推動及運作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