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違反水土保持法第八條、第十二條規定,得通知限期改正處理原則如
下: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依第二十二條規定通知限期改
正,屆期不改正,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並得依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不改正,按次分別
處罰,至改正為止。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其他款次規定者,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處罰,並得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
不改正,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一)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依第二
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並通知限期改
正,屆期不改正,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並得依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不改正,按次分別
處罰,至改正為止。
(二)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且其擅自開發
未違反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
三、同時違反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一)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
理與維護者,依上揭違反第十二條規定(一)處理。
(二)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且其擅自開發
違反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並得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命限期改正
,屆期仍不改正,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