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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養豬場沼氣發電獎勵及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60042298號
法規體系: 畜牧目/養豬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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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速推動我國養豬場利用其廢水處理設施中產生的沼氣進行發電,
    並兼顧沼氣產生效率及放流水標準,以提高養豬農民之收益,降低溫
    室氣體排放量,及邁向循環經濟等政策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執行及輔導
    單位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稱地方政府)。


三、獎勵及補助對象:
  (一)領有合法畜牧場登記證書(不包括畜禽飼養登記證),或已領有畜
      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並建場中,且有意願利用沼氣發電之養豬場
      。
  (二)以飼養5千頭以上,且有售電者為優先,2千至4,999頭者次之。


四、獎勵及補助項目、額度:
  (一)獎勵符合前點資格之養豬場設置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獎勵金
      每頭75元,依豬隻飼養規模,或按其最近一期養豬頭數調查之豬隻
      在養量列計,如超過其畜牧場登記飼養規模,且未辦理畜牧場變更
      登記申請者,應以登記之數量列計。另補助非公司組織經營之養豬
      場,提升其沼氣產生效率及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如下表,惟各
      項目補助款以不超過各該項目之設置或購置費用50﹪為上限:

 

豬隻在養量或登記飼養量

獎勵、補助項目

獎勵、補助上限

(萬元)

獎勵、補助總額上限(萬元/場)

2千~4,999

設置沼氣發電獎勵金

 30

170

高床設施

 75

雨廢水分流系統

 10

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

 75

5千~9,999

設置沼氣發電獎勵金

 60

270

高床設施

100

雨廢水分流系統

 15

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

125

1萬~14,999

設置沼氣發電獎勵金

 90

385

高床設施

125

雨廢水分流系統

 25

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

175

15,000頭以上

設置沼氣發電獎勵金

120

500

高床設施

150

雨廢水分流系統

 35

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

225

15,000頭以上,受託處理

設置沼氣發電獎勵金

175

600

高床設施

150

雨廢水分流系統

 35

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

275


  (二)依本要點設置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且與臺灣電力公司等電業
      並聯售電者,另給予售電獎勵每場30萬元(須提供售電合約,本項
      獎勵額度不列計於「獎勵、補助總額上限」內)。
  (三)採委託處理者,設置獎勵金以處理總頭數列計,並以實際受託處理
      之養豬場(須有餘裕量登記)為申請及獎勵對象,且應與委託者簽
      訂契約書。
  (四)委託他場處理、本要點核定實施前已設置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
      者,為提升其沼氣產生效率或放流水品質,得依其實際需求提出申
      請,惟額度不得超過本點第一款「豬隻在養量或登記飼養量」各規
      模別項下各項目[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除外]補助上限之總和
      。
  (五)另有意願利用沼氣發電之養豬場(非公司組織經營者)如已設置高
      床設施或雨廢水分流系統者,亦得比照前款規定,依其實際需求提
      出申請,惟額度不得超過本點第一款「豬隻在養量或登記飼養量」
      各規模別項下之獎勵、補助總額上限。
  (六)高床設施:全部高床或後半段高床,含土木工程、床面地板 (包括
      水道之改建,雨廢水分離) 等,需於申請時檢附改良豬舍規劃平面
      圖。另其土木結構應以鋼筋混凝土造為主,高床地板材質需不鏽鋼
      、水泥板造或以其它經本會認定較優之材質。
  (七)雨廢水分流系統:應包括水道之改建及增設雨水導流系統等設施。
  (八)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包括沼氣收集(厭氧發酵槽、紅泥膠皮
      或其他厭氣相關設施)、脫硫、純化、沼氣儲存、壓縮設施、發電
      機、變電設施、電線或污泥處理設備等,受補助對象得依實際需求
      調整及設置。


五、獎勵及補助限制:
  (一)受獎勵及補助對象,如另申請經濟部沼氣發電系統推廣計畫或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等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者,應依該等計畫補助要點
      規定或各該政府機關規定辦理,不得重複申領本會之獎勵及補助款
      項。
  (二)本要點之受獎勵及補助對象,五年內應配合本會辦理宣導、觀摩等
      活動,及配合相關設備(施)之功能測試、發電等資料研究蒐集,
      並應維持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正常運作。
  (三)如無意願或未配合本會宣導、觀摩、相關設備(施)功能測試、發
      電等資料研究蒐集,不予獎勵及補助;如已獲獎勵及補助,且完成
      設置後,始無意願或未配合本會宣導者,應退回所有獎勵金及補助
      款,並取消申請者後續五年申請本會補助之資格。
  (四)申請本補助所購置之相關設備(施)需為新品,驗收不合格者,不
      予補助,並取消申請者後續五年申請本會補助之資格,情節嚴重時
      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五)如有重複申領、申報不實、因故退貨、擅自移除、移置、未維持沼
      氣發電相關設備(施)正常運作等情事,不予獎勵及補助;如已獲
      獎勵及補助,應退回所有獎勵金及補助款或強制追回,並取消申請
      者後續五年申請本會補助之資格,情節嚴重時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
      責任。


六、獎勵及補助程序與方法:
  (一)應檢附文件(文件之影本應加蓋負責人印鑑及與正本相符章):填
      具申請書(內容含負責人身分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牧設施容許
      同意書等影本)及規劃書各一份,經各地方政府農政單位向本會提
      出申請。
  (二)各地方政府農政單位應就各申請資料,就是否符合申請資格、項目
      等事項協助初審,並將名冊及相關申請表件送本會,經本會委託成
      立之沼氣發電推動小組、專家輔導團隊成員,或本會畜產試驗所人
      員,審核符合條件或現場勘查確認者,方可設置。
  (三)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設置完成後,地方政府農政單位得邀請沼
      氣發電推動小組、專家輔導團隊或本會畜產試驗所人員,共同勘查
      。勘查完成後,檢具勘查紀錄及完工報告書(內容含收據、養豬場
      印領清冊、原始支出憑證、設置中、後相片各二張,照片內容需為
      大範圍,該設備(施)需於明顯處標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
      字樣,另以合法畜牧設施容許同意書申請之畜牧場,須檢附畜牧場
      登記證書影本)等資料,送本會並取得核備函及核定獎勵及補助額
      度後,地方政府始核撥獎勵金及補助款。
  (四)為防止造假或虛報等弊端,本會將實地抽查10﹪以上之受獎勵及補
      助對象。不合格者除應追回所有獎勵金及補助款外,得取消該養豬
      場後續五年申請本會相關補助之資格,情節嚴重時得追究相關法律
      責任。
  (五)經核認同意設置,卻未能於106年度完成者,應於年度結束前,檢
      具相關憑證資料(如採購或施工契約書等),並敘明預定完成日期
      ,送地方政府彙送本會辦理經費保留,期限以1年為限。


七、本要點獎勵及補助經費由「養豬產業振興發展計畫-推動養豬場沼氣
    發電計畫」預算下支應,視案件申請狀況及施政需求,本會有權停止
    補助,或減少、增加補助場次。


八、本要點奉核定自106年2月7日起實施,申請期限至106年10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