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速推動我國養豬場利用其廢水處理設施中產生的沼氣進行發電,
並兼顧沼氣產生效率及放流水標準,以提高養豬農民之收益,降低溫
室氣體排放量,及邁向循環經濟等政策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執行及輔導
單位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稱地方政府)。
三、獎勵及補助對象:
(一)領有合法畜牧場登記證書(不包括畜禽飼養登記證),或已領有畜
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並建場中,且有意願利用沼氣發電之養豬場
。
(二)以飼養5千頭以上,且有售電者為優先,2千至4,999頭者次之。
四、獎勵及補助項目、額度:
(一)獎勵符合前點資格之養豬場設置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獎勵金
每頭75元,依豬隻飼養規模,或按其最近一期養豬頭數調查之豬隻
在養量列計,如超過其畜牧場登記飼養規模,且未辦理畜牧場變更
登記申請者,應以登記之數量列計。另補助非公司組織經營之養豬
場,提升其沼氣產生效率及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如下表,惟各
項目補助款以不超過各該項目之設置或購置費用50﹪為上限:
豬隻在養量或登記飼養量
|
獎勵、補助項目
|
獎勵、補助上限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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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補助總額上限(萬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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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千~4,999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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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沼氣發電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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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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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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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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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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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廢水分流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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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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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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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5千~9,999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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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沼氣發電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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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270
|
高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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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雨廢水分流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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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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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1萬~14,999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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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沼氣發電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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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385
|
高床設施
|
125
|
雨廢水分流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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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
|
175
|
15,000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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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沼氣發電獎勵金
|
120
|
500
|
高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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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雨廢水分流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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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
|
225
|
15,000頭以上,受託處理
|
設置沼氣發電獎勵金
|
175
|
600
|
高床設施
|
150
|
雨廢水分流系統
|
35
|
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
|
275
|
(二)依本要點設置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且與臺灣電力公司等電業
並聯售電者,另給予售電獎勵每場30萬元(須提供售電合約,本項
獎勵額度不列計於「獎勵、補助總額上限」內)。
(三)採委託處理者,設置獎勵金以處理總頭數列計,並以實際受託處理
之養豬場(須有餘裕量登記)為申請及獎勵對象,且應與委託者簽
訂契約書。
(四)委託他場處理、本要點核定實施前已設置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
者,為提升其沼氣產生效率或放流水品質,得依其實際需求提出申
請,惟額度不得超過本點第一款「豬隻在養量或登記飼養量」各規
模別項下各項目[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除外]補助上限之總和
。
(五)另有意願利用沼氣發電之養豬場(非公司組織經營者)如已設置高
床設施或雨廢水分流系統者,亦得比照前款規定,依其實際需求提
出申請,惟額度不得超過本點第一款「豬隻在養量或登記飼養量」
各規模別項下之獎勵、補助總額上限。
(六)高床設施:全部高床或後半段高床,含土木工程、床面地板 (包括
水道之改建,雨廢水分離) 等,需於申請時檢附改良豬舍規劃平面
圖。另其土木結構應以鋼筋混凝土造為主,高床地板材質需不鏽鋼
、水泥板造或以其它經本會認定較優之材質。
(七)雨廢水分流系統:應包括水道之改建及增設雨水導流系統等設施。
(八)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包括沼氣收集(厭氧發酵槽、紅泥膠皮
或其他厭氣相關設施)、脫硫、純化、沼氣儲存、壓縮設施、發電
機、變電設施、電線或污泥處理設備等,受補助對象得依實際需求
調整及設置。
五、獎勵及補助限制:
(一)受獎勵及補助對象,如另申請經濟部沼氣發電系統推廣計畫或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等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者,應依該等計畫補助要點
規定或各該政府機關規定辦理,不得重複申領本會之獎勵及補助款
項。
(二)本要點之受獎勵及補助對象,五年內應配合本會辦理宣導、觀摩等
活動,及配合相關設備(施)之功能測試、發電等資料研究蒐集,
並應維持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正常運作。
(三)如無意願或未配合本會宣導、觀摩、相關設備(施)功能測試、發
電等資料研究蒐集,不予獎勵及補助;如已獲獎勵及補助,且完成
設置後,始無意願或未配合本會宣導者,應退回所有獎勵金及補助
款,並取消申請者後續五年申請本會補助之資格。
(四)申請本補助所購置之相關設備(施)需為新品,驗收不合格者,不
予補助,並取消申請者後續五年申請本會補助之資格,情節嚴重時
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五)如有重複申領、申報不實、因故退貨、擅自移除、移置、未維持沼
氣發電相關設備(施)正常運作等情事,不予獎勵及補助;如已獲
獎勵及補助,應退回所有獎勵金及補助款或強制追回,並取消申請
者後續五年申請本會補助之資格,情節嚴重時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
責任。
六、獎勵及補助程序與方法:
(一)應檢附文件(文件之影本應加蓋負責人印鑑及與正本相符章):填
具申請書(內容含負責人身分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牧設施容許
同意書等影本)及規劃書各一份,經各地方政府農政單位向本會提
出申請。
(二)各地方政府農政單位應就各申請資料,就是否符合申請資格、項目
等事項協助初審,並將名冊及相關申請表件送本會,經本會委託成
立之沼氣發電推動小組、專家輔導團隊成員,或本會畜產試驗所人
員,審核符合條件或現場勘查確認者,方可設置。
(三)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設置完成後,地方政府農政單位得邀請沼
氣發電推動小組、專家輔導團隊或本會畜產試驗所人員,共同勘查
。勘查完成後,檢具勘查紀錄及完工報告書(內容含收據、養豬場
印領清冊、原始支出憑證、設置中、後相片各二張,照片內容需為
大範圍,該設備(施)需於明顯處標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
字樣,另以合法畜牧設施容許同意書申請之畜牧場,須檢附畜牧場
登記證書影本)等資料,送本會並取得核備函及核定獎勵及補助額
度後,地方政府始核撥獎勵金及補助款。
(四)為防止造假或虛報等弊端,本會將實地抽查10﹪以上之受獎勵及補
助對象。不合格者除應追回所有獎勵金及補助款外,得取消該養豬
場後續五年申請本會相關補助之資格,情節嚴重時得追究相關法律
責任。
(五)經核認同意設置,卻未能於106年度完成者,應於年度結束前,檢
具相關憑證資料(如採購或施工契約書等),並敘明預定完成日期
,送地方政府彙送本會辦理經費保留,期限以1年為限。
七、本要點獎勵及補助經費由「養豬產業振興發展計畫-推動養豬場沼氣
發電計畫」預算下支應,視案件申請狀況及施政需求,本會有權停止
補助,或減少、增加補助場次。
八、本要點奉核定自106年2月7日起實施,申請期限至106年10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