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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船每年漁季作業期間透過漁船監控系統,自動回報船位紀錄中斷日數累計達二十日,不得申領次年作業證明書,但已依漁業法核處罰鍰並執行完畢者,得申領赴北太平洋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61336211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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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北太平洋海域魷釣、棒受網漁船及運搬船請領作業證明書要點第七點所
稱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船每年漁季作業期間(取得作業證明書出港至作業
結束返港)漁船透過漁船監控系統,自動回報船位紀錄中斷日數累計達二
十日或蓄意進入他國經濟水域作業者,不得申領次年作業證明書規定,惟
倘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得依該要點規定申領本(九十二)年度赴北太平
洋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
一、違反「赴北太平洋海域魷釣、棒受網漁船及運搬船請領作業證明書要
    點」第七點,但已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定核處罰鍰並執行完
    畢者。
二、在請領北太平洋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前,除既有之一套漁船監控系統
    外,應至少再裝妥一套漁船監控系統備用,並經測試可自動回報船位
    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始得領證前往北太平洋
    海域作業。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