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漁船申請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執照,應由本會漁業署派員查驗秋刀魚棒受網漁撈設備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61336211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為執行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三○二二一號令
第三點:「漁船於申請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之新漁業執照時,需安裝具
備可正常操作之秋刀魚棒受網漁具(包括集魚燈、網具、揚網設備、吸魚
等)設備,始可核發該項漁業執照」之規定。除漁業人檢附原領漁業執照
有效期限內,有一年秋刀魚漁獲實績證明者可逕予核發該項漁業執照外,
均應由本會漁業署派員至漁船上實施查驗確實具備上述秋刀魚棒受網漁撈
設備後,核發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