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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危機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農秘字第1060103179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目/協調服務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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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即時處理危機事件,俾能迅速
    、有效解除危機,特訂定本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件1)。


二、本會各機關(單位)應隨時檢視危機事件,如接獲媒體詢問,應即時
    依新聞事件通報及發言流程(附件2)辦理;一旦確認發生危機事件,
    或發生媒體報導足以影響政府形象事件,應於1小時內以電話、簡訊(
    或通訊軟體)及書面傳真向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及
    本會秘書室通報(通報單格式如附件3)。


三、危機衝擊經評估可由本機關(單位)處理者,應依危機處理應變程序
    自行處理;如危機衝擊擴大,應立即成立本會危機處理小組,依分工
    啟動運作機制(組織架構圖如附件4);至於研判該項危機涉及國家
    重大利益或人民生命財產者,應即陳報院長及督導本會業務之政務委
    員協調整合。


四、依危機性質確定危機處理小組召集人、發言人、業務、行政及其他必
    要人員,掌握時機演變及輿論關切點,指定發言人統一對外說明,有
    效與利害關係人溝通,迅速化解危機。


五、危機事件平息後,應將檢討處理始末做成案例檔案,以為日後參考與
    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