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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伊斯蘭(回)教忠孝節儀式中屠宰供食用之牛羊免於屠宰場屠宰申請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防字第1121505321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肉品檢查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農業部為落實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及農業部改制前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農防字第一○六一五○五四五
  二號公告,指定伊斯蘭(回)教忠孝節儀式中屠宰供食用之牛羊免於
  屠宰場屠宰,特訂定本申請程序。


二、伊斯蘭(回)教法人應於儀式舉辦七日前,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
  檢附法人登記證書、牛羊來源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舉辦儀式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三、前點申請,經舉辦儀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後,發給審
  核通知書(附件二)。


四、經舉辦儀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同意後,該伊斯蘭(回
  )教忠孝節儀式中屠宰供食用之牛、羊得免於屠宰場屠宰,惟仍應遵
  守動物保護及環境保護等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