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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60042914號
法規體系: 動物保護目/動物福利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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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一、豬
(一)「豬」指任何年齡、性別、種用或肥育用的豬。
(二)「種公豬」指發身後或留種用的雄性豬隻。
(三)「女豬」指發身後與分娩前的雌性豬隻。
(四)「種母豬」指第一次分娩後的雌性豬隻。
(五)「懷孕母豬」指配種受孕後至分娩階段的母豬。
(六)「泌乳母豬」指分娩後與仔豬離乳前階段的母豬。
(七)「待配母豬」指離乳後至再配種階段的母豬。
(八)「吮乳仔豬」指出生後至離乳階段的仔豬。
(九)「保育豬」指離乳後至30 kg的豬隻。
(十)「生長豬」指30 kg至60 kg體重的豬隻。
(十一)「肥育豬」指60 kg至上市體重的豬隻。


二、豬隻友善飼養系統
「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為豬隻在一個良好的畜牧管理系統下,由受過
訓練且技術良好的技術人員管理,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供容易取得、適當且足夠的飼料與飲水。
(二)提供適當的居住環境(溫度、濕度、通風、空氣品質、噪音及光照等)
    與設施(地面情況、床面及休息地方)。
(三)提供足夠空間與豐富化的生活環境。
(四)提供適度社會互動的機會。
(五)避免不必要的恐懼與緊迫。
(六)避免軀體受到不必要的虐待與傷害。
(七)疾病與受傷時應受到適當的處理與照顧,必要時應予適當隔離,如需
    宰殺,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
(八)以溫和、平靜及適當的方式移動或驅趕豬隻。
(九)畜牧經營與管理人應熟悉維護友善飼養系統必要的技術、知識和能力
    ,並定期接受動物福祉相關之課程訓練。
(十)豬場應備有足以呈現飼養管理狀況之紀錄,以證明豬場符合所標示之
    生產系統。

指南

種豬 (種公豬、懷孕母豬、泌乳母豬及女豬) 與肉豬 (吮乳仔豬、保育豬
、生長豬、肥育豬) 的飼養方式,除符合上述「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
所載條件外,並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種豬
(一)懷孕母豬分為1.個別飼養、2.群養及3.個別飼養與群養並行生產系統
    ,並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1.個別飼養:懷孕母豬採用個別欄飼養時,應獲得足夠的飼養空間,
      讓母豬得以無阻礙地站立、轉身並用自然的姿勢舒適地躺臥。
    2.群養:懷孕母豬採用群養時,應獲得足夠的飼養空間,但容許配種
      後的30天之內個別飼養;群養時必須能維持穩定和諧的社會階級次
      序,降低母豬咬鬥,以避免流產,並提供適當空間,供較弱的豬隻
      躲避攻擊。
    3.個別飼養與群養並行:豬場採用個別飼養與群養並行生產系統,其
      場內之懷孕母豬應分別遵照以上個別飼養與群養生產系統之規定。
(二)種公豬每頭飼養面積至少6平方公尺。
(三)種母豬每頭飼養面積至少2.25平方公尺。
(四)泌乳母豬與仔豬一起飼養時,飼養面積至少6平方公尺。
(五)待配母豬與女豬若群養,每頭飼養面積至少1.64平方公尺。
(六)泌乳母豬在分娩後,應有自由攝食、排便及躺臥的區域,且有舒適的
    仔豬生活區域。
(七)分娩舍設計應讓工作人員便於照顧與救援吮乳仔豬。
(八)離乳後待配母豬與更新女豬應採用群養,並盡量減少彼此侵略攻擊的
    情況;離乳後待配母豬體況不良時應採用個別飼養。
(九)應隨時注意豬隻攝食及飲水狀況並且定期注意各類種豬體態變化以監
    測身體狀況。
(十)應提供種公豬運動機會。
(十一)應提供種豬可探索之草料、玩具等各類豐富化資材。


二、肉豬
(一)吮乳仔豬
    1.仔豬應在出生後立刻給予初乳或初乳替代品。
    2.應注意仔豬是否顯現過熱或太冷等不適的情況,並採取必要補救措
      施。
    3.豬隻不剪齒,或如需剪齒應在出生後1天之內採用磨齒器磨齒。
    4.豬隻不剪尾,或如需剪尾應在出生後1天之內執行,且最多能截除
      1/2。
    5.豬隻標記(耳刻或耳標)應儘量減少。
    6.仔公豬不去勢,或如需去勢應在出生後7-10日內執行;10日齡以上
      的去勢須經獸醫師麻醉,並由獸醫師或在其監督下執行。
    7.仔豬離乳日齡不應低於21天。
(二)保育豬
    1.每頭保育仔豬應有適度攝食、飲水及活動空間。
    2.保育豬(30 kg以下),每頭面積至少0.3平方公尺。
    3.應適度隔離因混欄咬鬥受傷的仔豬,或過分好鬥的仔豬。
    4.應提供保育豬可探索之草料、玩具等各類豐富化資材。
(三)生長肥育豬
    1.每頭生長或肥育豬應有適度攝食、飲水及活動空間。
    2.生長豬(30-60 kg),每頭面積至少0.5平方公尺。
    3.肥育豬(60-110 kg以上),每頭面積至少1.0平方公尺。
    4.生長肥育豬(30-110 kg以上),每頭面積至少1.0平方公尺。
    5.應提供生長肥育豬可探索之草料、玩具等各類豐富化資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