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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指定伊斯蘭(回)教忠孝節儀式中屠宰供食用之牛羊免於屠宰場屠宰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61505452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肉品檢查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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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主 旨:
訂定「指定伊斯蘭(回)教忠孝節儀式中屠宰供食用之牛羊免於屠宰場屠
宰」(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指定伊斯蘭(回)教忠孝節儀式中屠宰供食用之牛羊免於屠宰場屠宰
一、指定情形:於伊斯蘭(回)教忠孝節儀式中屠宰供食用之牛、羊,申
請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並發給證明文件者,得免於
屠宰場屠宰。
二、前點申請,應由依法設立登記之伊斯蘭(回)教法人,於儀式舉辦七
日前填具申請書,向舉辦儀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