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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海宴精緻漁產品證明標章規定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61346959A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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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為提昇漁產品品質
,維護生產者及消費大眾之共同權益,並確保產品之衛生安全,特訂定海
宴精緻漁產品證明標章 規定事項(以下簡稱本規定事項)。 
二、規定事項使用產品以台灣地區生產之漁產品或加工漁產品為限(以下
簡稱漁產品) 。 
三、本規定事項輔導海宴精緻漁產品證明標章(以下簡稱海宴標章)使用
對象包括漁民 (業)團體或水產加工業者。 
四、為執行本規定事項,本會漁業署得依業務性質委託適當單位執行,負
責研議及執行海宴標章相關事宜。執行單位得為有關政府機關、非營利法
人或團體,其應以第三者公正立場執行海宴標章業務,並具備執行本會漁
業署委託業務之技術人員、設備及行政、會計管理制度。受託執行單位工
作內容如下: 
(一)研(修)訂使用海宴標章漁產品品質規格標準及標示規定。 
(二)受理申請使用海宴標章。 
(三)審核申請者資格及相關漁產品品質管制資料。 
(四)邀集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共同評核申請者之現場軟硬體設置。 
(五)視需要抽驗工廠產品及市售產品。 
(六)查報擅自使用或仿冒海宴標章等違規案件。 
(七)提供各項技術輔導及諮詢事項。 
(八)檢齊各項評核結果或違規事件相關資料,並建議廠商使用海宴標章
資格之認定或 取消,提報本會漁業署核備。 
(九)核發通過認證廠商之證書及簽訂使用合約事宜。 
五、申請使用海宴標章,應檢齊下列文件,送本會漁業署委託之執行單位
審查: 
(一)生鮮漁產品: 
1、申請書三份。 
2、政府輔導執行之計畫及其他相關文件。(如有適用) 
3、檢附公立檢驗機關檢驗符合海宴標章品質規格標準報告。 
(二)加工漁產品: 
1、申請書三份。 
2、政府輔導執行之計畫有關文件。(如有適用) 
3、委託代工工廠加工契約證明(包括委託日期、原料、種類、數量及產
品數量)。(如有適用) 
4、工廠登記證或委託代工之工廠登記證。 
5、檢附公立檢驗機關檢驗符合海宴標章品質規格標準報告。 
六、獲准使用海宴標章之漁產品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產品包裝,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標示下列項目: 
1、品名。 
2、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 
3、食品添加物名稱。 
4、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5、有效日期。 
(二)品質標準(需符合海宴標章品質規格標準及標示規定) 
(三)漁產品之包裝、說明或廣告,其字義不得混淆不清,誇張或具有醫
療功效。 
(四)海宴標章應採直接印刷方式,不得以粘貼處理。 
(五)獲准使用海宴標章之產品,其每一包裝單位應於明顯處標示海宴標
章(如附件)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輔導」並註記核准文號,使消
費者易於辨識。 
七、經本會漁業署同意使用海宴標章者,應與本會漁業署委託之執行單位
訂定合約,其 合約另訂之。 
八、凡違反本規定事項或其他相關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本會漁業署得視其
情節輕重予以 警告、停止或撤銷其使用海宴標章。 
九、凡未經本會漁業署核准擅自使用海宴標章者,依商標法等有關規定追
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