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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二年赴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有關大目鮪組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組長鰭鮪漁獲限額分配情形如下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61335229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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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目鮪組漁船以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單船大目鮪漁獲速
    報量﹝不含相關獎勵配額﹞未滿一二○公噸者,單船年度大目鮪漁獲
    配額為一五○公噸﹝不含相關獎勵配額﹞;單船大目鮪漁獲速報量﹝
    不含相關獎勵配額﹞在一二○公噸以上者,單船年度大目鮪漁獲配額
    為一七○公噸﹝不含相關獎勵配額﹞。
二、北長鰭鮪組漁船以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單船長鰭鮪漁獲
    配額為二五○公噸,如需繼續捕撈,得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
    提出申請增加配額,年度內增加配額申請,以二次為限,每次增加配
    額量以六○公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