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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經字第10600200801號;農漁字第1060711118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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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核釋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如下: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從事原住民
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非營利行為,不受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公告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