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為防止系統性病害藉由香蕉種苗傳播蔓延,
以提昇香蕉種苗及產品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香蕉:指學名 Musa spp.,英名:Banana 之芭蕉科(Musaceae),
芭蕉屬之多年生草本植物,果實供食用。
(二)香蕉黃葉病:由土媒真菌病菌(Fusarium oxysporum f. sp. cubense
)引起之病害,又稱枯萎病或巴拿馬病。
(三)病毒:由胡瓜嵌紋病毒(Cucumber mosaic virus, CMV)、香蕉萎
縮病毒(Banana bunchy top virus, BBTV )、香蕉苞葉嵌紋病毒
(Banana bract mosaic virus, BBrMV)及香蕉條紋病毒(Banana
streak virus, BSV)引起之病害。
(四)原原種:經檢驗不帶本須知所述病毒、真菌性病害之香蕉種原,經
組織培養於試管培養基上保存之種苗,貯存於原原種庫。
(五)原種苗:原原種由組織培養形式經馴化後為原種苗。
(六)採種苗:採自原種苗之吸芽進行組織培養增殖並馴化後之蕉苗。
(七)繁殖苗:由採種苗以組織培養增殖並馴化後,作為栽培用蕉苗。
三、為辦理香蕉種苗病害驗證業務,由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為受理機關
,負責申請案之受理及發證事宜;由農業部高雄區農業改良場為檢查
機關,負責各階段繁殖圃操作管理等檢查工作;由國立臺灣大學及農
業部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為檢定機關,負責各階段繁殖圃之
病害檢定工作。
四、申請各階段種苗驗證者,應於種植前一個月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並
於申請時檢附申請書及繳交檢查費,除原原種外其餘種苗於申請時須
檢附前一階段驗證合格證明書。
五、檢定機關應於完成檢定後七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受理機關及檢查
機關。受理機關應於接獲檢定結果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者繳交
檢定費,驗證結果於申請人繳交檢定費後由受理機關通知申請者,經
檢定符合規定之種苗另核發證明書。
六、各階段繁殖圃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原原種
1.設置條件:具 17℃ 恆溫種原保存庫及組織培養相關設備,包括培
養基配置相關器材、高溫高壓滅菌釜、組織培養分切儀器、無菌操
作台等。
2.操作管理:
(1)經檢定確認吸芽無病毒反應後始可進行組織培養進行原原種母瓶
保存。
(2)原原種每年以組織培養方式繼代培養一次。
(3)每兩個月進行設施消毒。
(4)培育過程中隨時注意植株是否有污染或生長變異,如有發現立即
清除。
(5)組培室之人員進出應登記並做適當消毒。
(6)備管理紀錄,登載品種特性、各株系品種位置及圖片、培育日期
、工作描述、人員進出、設施維護及疫病蟲害防治措施等資料。
(二)原種苗圃
1.設置條件:
(1)設施應以三十二網目(孔隙寬度小於零點六公釐)防蟲網包覆,
並具遮雨設施,四周須設有防蟲之排水溝並蓄水。
(2)設施進出口應裝設不對開之雙層門及通道,並設置消毒槽設施。
(3)具高一百二十公分供種植蕉株之土槽。
2.管理條件:
(1)原種苗圃栽植之土壤使用前應經 60-80℃ 滅菌後始可使用。
(2)工作人員進出時鞋底應穿著可拋式鞋套或經消毒槽消毒,栽培操
作工具應消毒處理後使用。
(3)發現種苗罹染病毒之植株或罹染香蕉黃葉病之植株及土壤應移除
並銷毀,容器應予以消毒,並加強該繁殖圃之清潔與防治。
(4)培育過程中隨時注意植株是否有污染或生長變異,如有發現立即
清除。
(5)當天從事田間活動之相關人員禁止進入培育空間。
(6)備管理紀錄,以登載品種、各株系品種位置、種植日期、工作描
述、人員進出、設施維護及疫病蟲害防治措施等資料。
(三)採種苗圃
1.設置條件:
(1)設施應以三十二網目(孔隙寬度小於零點六公釐)防蟲網包覆,
並具遮雨設施,四周須設有防蟲之排水溝並蓄水。
(2)設施進出口應裝設不對開之雙層門及通道,並設置消毒槽設施。
(3)設施內具有離地四十公分以上之高架植床。
2.管理條件:
(1)採種苗圃栽植之土壤使用前應經 60-80℃ 滅菌後始可使用。
(2)工作人員進出時鞋底應穿著可拋式鞋套或經消毒槽消毒,栽培操
作工具應消毒處理後使用。
(3)發現種苗罹染病毒之植株或罹染香蕉黃葉病之植株及土壤應移除
並銷毀,容器應予以消毒,並加強該繁殖圃之清潔與防治。
(4)培育過程中隨時注意植株是否有污染或生長變異,如有發現立即
清除。
(5)當天從事田間活動之相關人員禁止進入培育空間。
(6)備管理紀錄,以登載品種、各株系品種位置、種植日期、工作描
述、人員進出、設施維護及疫病蟲害防治措施等資料。
(7)採種苗以至少六吋之盆缽種植於高架植床。
(四)繁殖苗圃
1.設置條件:
(1)設施應以三十二網目(孔隙寬度小於零點六公釐)防蟲網包覆,
並具遮雨設施,四周須設有防蟲之排水溝並蓄水。
(2)設施進出口應裝設不對開之雙層門及通道,並設置消毒槽設施。
(3)設施內具有離地四十公分以上之高架植床。
2.管理條件:
(1)工作人員進出時鞋底應穿著可拋式鞋套或經消毒槽消毒,栽培操
作工具應消毒處理後使用。
(2)發現種苗罹染病毒之植株或罹染香蕉黃葉病之植株及土壤應移除
並銷毀,容器應予以消毒,並加強該繁殖圃之清潔與防治。
(3)培育過程中隨時注意植株是否有污染或生長變異,如有發現立即
清除。
(4)當天從事田間活動之相關人員禁止進入培育空間。
(5)備管理紀錄,以登載品種、各株系品種位置、種植日期、工作描
述、人員進出、設施維護及疫病蟲害防治措施等資料。
(6)採種苗經組織培養分切三代時經檢定確認無病毒反應,始可進行
分切繁苗。
(7)繁殖苗以盆缽種植於高架植床。
七、各階段繁殖圃採樣、檢查及檢定方法如下:
(一)採樣方法
1.各階段種苗繁殖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本須知之規定,並由檢
查人員現場查驗確認,始得進行採樣,檢查人員得視情況增加採樣
數量及調整檢查時間。
2.採取自(含)心葉向下算第二及三片幼葉,置於封口塑膠袋中,標
明植株編號,送交檢定機關進行病毒檢定。
3.蕉株種原及原種苗之母株為標的,取樣以每株為一樣品單位進行取
樣;採種苗依株系採樣每株系採三至四株為一樣品單位;繁殖苗依
株系採樣每三至四株為一樣品單位。
(二)檢查方法
1.原原種
(1)蕉株種原進行取樣經檢定無病毒者作為種原。
(2)於原原種組織培養建立後一個月進行檢查。
(3)原原種於驗證合格後每年檢查一次。
2.原種苗
(1)原種苗於定植於原種苗圃後約三至四星期實施第一次檢查。
(2)定植三至四個月後於實施第二次檢查並採取原種苗進行取樣檢定
。
3.採種苗
(1)原種苗之吸芽進行組織培養分切三代後進行馴化,於種植後約三
至四星期實施第一次檢查。
(2)於種植後三到四個月實施第二次檢查並取樣檢定。
4.繁殖苗
(1)採種苗之吸芽進行組織培養分切三代後進行第一次檢查並取樣檢
定。
(2)繁殖苗育苗期間時進行第二次檢查。
(三)檢定方法
各階段種苗應檢定病毒,依病毒分別採用酵素聯結抗體免疫測定法
(簡稱 ELISA)、反轉錄聚合酶鏈鎖反應法(簡稱 RT-PCR )及聚
合酶鏈鎖反應法(簡稱 PCR)。
八、驗證基準及有效期限規定如下:
(一)原原種:經檢定確認無病毒反應,視為符合規定,驗證有效期限為
三年。
(二)原種苗:目視無香蕉黃葉病及病毒病徵,且經檢定確認無病毒反應
,視為符合規定,驗證有效期限為三年。
(三)採種苗:經檢定確認無病毒反應,且檢查人員二次目視檢查合計,
無罹染香蕉黃葉病,具病毒病徵植株在百分之三以下,視為符合規
定,驗證有效期限為一年。
(四)繁殖苗:經檢定確認無病毒反應,且繁殖苗圃經檢查人員以目視檢
查合計,無罹染香蕉黃葉病,具病毒病徵植株在百分之三以下,視
為符合規定,驗證有效期限為一年。
九、依據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規費收費標準收費規定如下:
(一)檢查費:每件申請案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定費:依驗證過程所抽驗之樣品數核計,每件樣品包含本須知四
種病毒之檢定,採 ELISA 者每樣品收取新臺幣三十元,採 PCR 或
RT-PCR 者每樣品收取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費用之收支依照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