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核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 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 、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包括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 ,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自用之非營利目的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 動物之行為。前述之「自用」,係指非藉此獲取利益、僅供本人、親屬或 依傳統文化供分享之用。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主任委員 林聰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