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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經字第10600235541號;農林務字第1061700971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保育管理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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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核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
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
、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包括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
,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自用之非營利目的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
動物之行為。前述之「自用」,係指非藉此獲取利益、僅供本人、親屬或
依傳統文化供分享之用。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主任委員 林聰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