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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貸款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05084018B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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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提高農(漁)業者參加農業保險
    意願,以穩定農民生計,促進農業經營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
    理。

三、本貸款之對象為農業保險之要保人。
    前項農業保險,以經農委會核定符合農業政策或公告補助保險費之保
    險商品為限。

四、本貸款用途為提供要保人繳納農業保險之保險費所需資金。
    本貸款免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

五、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六、本貸款之輔導機關(單位)為農委會及其所屬相關機關(構)、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

七、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
    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八、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九、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貸款期限最長一年。但保險期間逾一年者,貸款期限得由貸款經辦
    機構依實際保險期間核定。

十一、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借款人僅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
        自行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二)借款人支付全額保險費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支付全額
        保險費金額;借款人獲政府補助同保險之部分保險費且核貸金額
        包含該補助金額者,該補助款應用以償還本貸款,該部分貸款自
        補助款核撥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十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借款人應
      於貸款資金撥付翌日起十五日內,檢附保單或相關繳費證明文件影
      本,供貸款經辦機構留存。

十三、本貸款本金得按月平均攤還或到期一次清償,利息按月繳付。但借
      款人退保後,應即全數清償該貸款本息。

十四、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
      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
      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十五、借款人就同一資金用途不得重複申貸,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
      複申貸之情形,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十六、本貸款資金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
      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