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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審認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61068522D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農業資源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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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農糧作物友善環境耕作推
    廣團體(以下簡稱友善耕作團體)之審認,以確認該團體推廣之農法
    或耕作方式(以下簡稱推廣農法)符合友善環境耕作原則,並能落實
    對其登錄農民之稽核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推廣之農法符合下列原則者,得向本
    會申請審認為友善耕作團體:
 (一) 維護水土資源、生態環境與生物多樣性,促進農業友善環境及資源
      永續利用。
 (二) 農業生產過程不使用合成化學物質、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


三、申請友善耕作團體審認,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
    本會申請:
 (一)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章程影本。
 (二) 與推廣友善環境耕作業務相關之組織與人員配置說明。
 (三) 推廣農法之耕作基準或作業規範,其內容應包括生產環境條件、土
      壤肥培管理、病蟲害管理、雜草管理等。
 (四) 登錄農民之稽核管理規範及農民清冊(格式如附件二)。
 (五) 最近一年財務報表,新設立或登記之法人或團體得以財務計畫書替
      代。
 (六) 最近一年對於推廣農法或登錄農民所為相關宣導或輔導紀錄。
 (七) 其他因審查需求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及第五款所定文件,機關(構)及學校免附。


四、本會為辦理前點之審認,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消費者團體代表組成審
    查小組協助辦理審查。


五、本會受理審查之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者,並將通過審認之友善耕作
    團體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及審認有效期間公布於本會農糧署網站。


六、前點所定審認有效期間自本會書面通知通過審認之日起三年。
  審認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友善耕作團體得檢附第三點第五款及第
    六款所定文件向本會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三年;逾期申請者,
    應重新申請審認。
  友善耕作團體經本會審認欠缺辦理業務能力者,不予核准展延。


七、經本會審認通過之友善耕作團體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 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及維護施行其推廣農法之農民資料。
 (二) 配合本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要點業務查核。
 (三) 推廣農法之基準或作業規範有異動時,於一個月內函報本會備查。
 (四) 配合其登錄農民需求,開立當年度友善環境耕作證明文件,其內容
      應包括農民姓名、聯絡地址、土地地段地號、面積、作物別及登錄
      日期等)。


八、友善耕作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除以書面廢止其審認資格外,
    並自本會農糧署網站移除其名單:
 (一) 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設立或登記者。
 (二) 未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規範落實管理其登錄農民或未依前點
      規定配合辦理相關事項,經本會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三)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抽驗其登錄農民之
      田間、集貨場及市售農產品,於最近一次違規日起回溯一年之期間
      累計五次檢出禁用物質者。但經友善耕作團體查證其違規情節不可
      歸責於其登錄農民並經本會認可者,不予計次。


九、經本會審認通過之友善耕作團體,本會得予輔導協助。


十、本要點所定本會應辦理事項,由本會農糧署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