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簡稱防檢局)為防止病毒病藉
由蝴蝶蘭種苗傳播蔓延,以提昇蝴蝶蘭種苗及其產品品質,特依據「
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第三點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蝴蝶蘭,指蘭科(Orchidaceae)中之蝴蝶蘭屬(Phalaenopsis)
、朵麗蘭屬(Doritis)、朵麗蝶蘭屬(Doritaenopsis)與相關屬及
其雜交種之植物。所稱種苗,指以組織分生培養技術所培育之組織培
養瓶苗(簡稱瓶苗)及組織培養定植苗(簡稱定植苗)。所稱病毒,
指會感染蝴蝶蘭之蕙蘭嵌紋病毒(Cymbidium mosaic virus,簡稱
CymMV)及齒舌蘭輪斑病毒(Odontoglossum ringspot virus,簡稱
ORSV)(附錄一)。
三、防檢局為辦理蝴蝶蘭種苗病毒驗證業務,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
改良繁殖場(簡稱種苗場)為受理機關,負責申請案之受理及發證事
宜;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
栗區農業改良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
良場及種苗場為檢查機關,負責繁殖圃之設置、操作管理及種苗查驗
等檢查工作;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或經防檢局認證核可
之機關(構)為檢定機關,負責病毒之檢定工作。
四、申請驗證之種苗,包含瓶苗及定植苗。申請瓶苗驗證者,應於母本進
行初代無菌化分生繁殖前提出;申請定植苗驗證者,若源自瓶苗者,
應於瓶苗出瓶定植前提出,若源自定植苗者,應於移植換盆前提出申
請。母本及各階段種苗之檢查時間,申請者應於申請書中載明。
五、申請種苗病毒驗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交檢查費向受理機關提出申
請。受理機關獲知檢查結果後,通知申請者繳交檢定費,始核發結果
通知,符合規定之種苗另核發證明書。
六、各類繁殖圃設置及操作管理:
(一)母本保存園
1、設置條件:母本應隔離栽培於具阻隔病毒媒介昆蟲及軟體動物侵染
之設施內。
2、操作管理:
(1)母本應在申請驗證前移入符合規定之母本保存園內。母本單株應
標示品系並獨立編號,植株間不得相互接觸。
(2)母本保存園應與其他培養場區隔,並嚴格控管人員出入,避免任
何人為接觸造成感染之機會。栽培期間使用之盆缽、介質、器具
及花梗固定用器材等,應採用全新資材。
(3)培育過程中植株若需修剪或整理,使用之工具應經附錄二所述方
式消毒,並以單株單剪方式為之,以避免植株間之相互污染。
(4)母本保存園應施行防治病毒媒介昆蟲及軟體動物之措施。
(5)母本保存園應建立管理資料,記錄母本之種植日期及病蟲害防治
措施等資料,供檢查人員現場查驗時參考。
(二)組織培養場
1、設置條件:生產瓶苗之組織培養場(簡稱組培場),應具備高溫高
壓消毒設備、置放瓶苗之培養空間、繁殖無病毒瓶苗之無菌操作台
及相關儀器設備。
2、操作管理:組培場管理人員應記錄母本之編號、瓶苗生產數量及批
號。瓶苗各繁殖階段之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1)進入組織培養繁殖之初代培植體,應延續母本編號給與適當批號
以利追蹤,各繼代增殖瓶苗亦同。屬於同一品系不同單株所誘發
產生之培養植體,在母本擁有者與組培場雙方共識下,得混合成
為單一母瓶或重複母瓶,並分別予以適當編號,其數目由雙方決
定並告知受理單位,以為後續採樣之依據。
(2)為建立組織培養母瓶所進行之植物材料消毒與接種,及各階段繼
代增殖作業,應於繁殖無病毒瓶苗之無菌操作台內進行。
(3)經檢定未測出病毒感染之母瓶瓶苗始得進行繼代增殖。
(4)繁殖無病毒種苗之無菌操作台內所使用之工具應經附錄二所述方
式消毒。工具與操作盤應隨材料批號更換。操作人員工作前應行
必要之消毒以避免病原污染。
(5)組培場應建立管理資料,以記錄母瓶及各繼代增殖子瓶瓶苗之移
植日期等資料,供檢查員現場查驗時參考。
(三)定植苗培養場
1、設置條件:申請定植苗病毒驗證之定植苗培養場設施,應具阻隔病
毒媒介昆蟲及軟體動物入侵之功能。
2、操作管理:
(1)瓶苗定植過程若需浸泡殺菌藥劑或洗滌,同一批號瓶苗以使用全
新或經消毒過後之單一容器為限,不同批號不得混用。
(2)同一批待驗證瓶苗或定植苗之移植應由專人負責,並不得與其他
非驗證瓶苗或定植苗之移植混同進行。
(3)移植操作應於消毒工作台上進行,並以新鮮配製之千分之五至千
分之六次氯酸鈉溶液處理台面一分鐘以上,再以乾淨紙巾擦乾。
(4)操作人員應著專用工作服,進行移植操作前應以肥皂充分洗手,
完成不同批號之瓶苗或定植苗定植後,應重複前述之台面消毒處
理及充分洗手後方能進行其他批號種苗之移植。工作服應每日更
換,並應以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六次氯酸鈉溶液處理一分鐘後清洗
。
(5)瓶苗或定植苗移植時應使用全新盆缽及栽培介質。移植後之定植
苗應整齊排列於植床上,避免葉片重疊,並明確標示來源批號、
移植日期及數量,且應依一般預防病毒傳播之要領進行栽培管理
。
(6)定植苗培養場應建立管理紀錄,記錄定植苗之定植日期及病蟲害
防治措施等資料,供檢查人員現場查驗時參考。
七、病毒檢定種類、檢查程序及檢查方法:
(一)病毒檢定種類母本、瓶苗及定植苗所檢定之病毒種類,均為 CymMV
及 ORSV。
(二)檢查程序及方法
1、母本
(1)母本保存園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第六點第一款規定,經檢查
人員檢查確認後,始得進行後續採樣檢定。
(2)檢查人員進行檢查時,除查證保存園設置及操作管理是否符合規
定外,並以單株為單位,切取受檢植株之適當葉片及根部,置於
封口塑膠袋中,標明植株號碼後送交檢定機關進行病毒檢定。採
樣時各單株應使用單一工具。
(3)母本應進行二次檢定,間隔一至二個月,第一次檢定採用酵素聯
結抗體免疫測定法(簡稱 ELISA),第二次檢定採用反轉錄聚合
酶連鎖反應法(簡稱 RT-PCR)。
(4)檢定機關應於完成檢定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檢查機關及
受理機關。受理機關應於接獲檢定結果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
者繳交檢定費,並於申請者繳費後核發結果通知。
(5)申請者應將各檢定階段確認感染病毒之母本立即移出保存園,檢
查人員應擇期前往現場確認,未依規定移除感染母本者,即終止
該申請案之後續驗證程序。
2、瓶苗
(1)組培場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第六點第二款規定,經檢查人員
檢查確認後,使得進行後續採樣。
(2)檢查人員以母瓶編號為單位,抽取各母瓶內瓶苗送交檢定機關進
行病毒檢定,每一母瓶編號至少抽取一瓶,每一母瓶逢機抽取五
個培植體混合為一個樣品,檢定方法採用RT-PCR。
(3)檢定機關應於完成母瓶瓶苗檢定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檢
查機關及受理機關。受理機關應於接獲檢定結果後五個工作日內
,通知申請者繳交檢定費,並於申請者繳費後核發結果通知。組
培場應於接獲結果通知後,立即將不符合分級標準規定之母瓶批
號移除,始得進行符合分級標準規定批號之繼代增殖及後續驗證
程序。
(4)申請者若委託不同組培場進行繼代繁殖,應於申請時註明,且繼
代繁殖組培場之設置及操作管理亦應先經檢查人員查證,符合第
六點第二款規定者,始得進行後續驗證程序。
(5)組培場完成子瓶繼代繁殖後,應主動通知受理機關安排檢查時程
。進行子瓶瓶苗之檢查時,檢查人員應核對合格母瓶編號,並抽
樣送檢定機關進行檢定。每一編號至少抽取三個子瓶,每一子瓶
逢機抽取五個培植體混合為一個樣品,檢定方法採用 RT-PCR。
(6)檢定機關應於完成檢定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檢查機關及
受理機關,受理機關應於接獲結果後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者
繳交檢定費,並於繳費完成後,始核發結果通知,符合規定之種
苗另核發證明書。
3、定植苗
(1)定植苗培養場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第六點第三款規定,經檢
查人員檢查確認後,始得進行後續採樣檢定。採樣檢定時間由申
請者自行預估並於申請書中載明,若有變動應立即通知受理機關
。
(2)定植苗之檢查,由檢查人員抽樣送檢定機關進行檢定,定植苗其
來源為符合規定之瓶苗或定植苗者,抽樣比例為千分之五,若其
來源為未符合規定之定植苗,抽樣比例為百分之一,檢定方法採
用 ELISA。
(3)檢定機關應於完成檢定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檢查機關及受
理機關,受理機關應於接獲結果後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者繳交
檢定費,並於申請者繳費後核發結果通知,符合規定之種苗另核
發證明書。
八、驗證標準及有效期限:
(一)瓶苗母瓶及其所增殖之子瓶瓶苗經抽樣後,以 RT-PCR 檢定確認無
病毒感染者,發給瓶苗病毒檢定證明書。驗證有效期限為自發證日
起三個月。
(二)定植苗
1、定植苗來源應為符合本須知規定之瓶苗或定植苗,定植苗培養場之
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本須知之規定,並由檢查人員現場查驗確認
。
2、定植苗經檢查人員抽樣並送交檢定機關,依檢測結果符合病毒感染
分級標準者,發給定植苗病毒檢定證明書,驗證有效期限為自發證
日起三個月。檢定之病毒感染分級標準如下:
(1)特優:所抽驗之樣品中未檢出 CymMV 及 ORSV。
(2)優良:所抽驗之樣品中 CymMV 或 ORSV 檢出率低於百分之五。
九、收費標準:
(一)檢查費:每件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定費:依樣品數及所採用檢定方法核計;每一樣品包含 CymMV
及 ORSV 二種病毒之檢定,採用 ELISA 者收取新臺幣三十元,採
用 RT-PCR 者收取新台幣三百元。前項費用之收支依照預算程序辦
理。
十、防檢局為鼓勵蝴蝶蘭組培場及定植苗培養場申請種苗病毒驗證,得成
立評選委員會,評選優良之「蝴蝶蘭種苗病毒驗證示範生產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