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
作業之動力漁船漁業人(以下簡稱漁業人)投保漁船船主責任險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得依本要點規定補助漁業人投保漁船船主責任險保險費,其業務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辦理。
三、本會補助漁船船主責任險全年保險費金額,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總噸位未滿五十者,補助百分之五十,最高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二)總噸位五十以上者,補助百分之五十,最高新臺幣二萬八千八百元
。
四、漁業人申請漁船船主責任險全年保險費之補助,應於保險期間內提出
申請。
前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送交申請人所屬區漁會或動力
漁船所在地區漁會:
(一)保險單副本。
(二)保險費繳費證明單。
(三)漁業執照影本。
(四)在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有文件不符、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得補正者,收件區漁會應
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區漁會並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個月
所有申請案件轉送漁業署。
五、前點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漁業署應駁回其申請:
(一)文件不符、不備或其他欠缺而無法補正。
(二)文件不符、不備或其他欠缺得補正,經漁業署限期補正,逾期未補
正或補正未完全。
(三)逾前點第一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
六、漁業署收到區漁會所轉送之申請案件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查,並
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人;其經審查通過者,漁業署應依第三點所定基準核
發補助款,撥由收件區漁會轉發申請人。
七、第四點第二項申請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隱匿或虛偽
之情事者,漁業署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於一定期
間內繳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八、補助款核發後,受補助人因漁船船主責任險契約撤銷、終止、解除、
投保金額變更、費率變更或其他法定事由,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應於
增繳或領退保險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漁業署申請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
款;逾期未退還溢領之補助款者,漁業署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作成書面
行政處分,命於一定期間內繳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