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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正濱漁港區域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061314365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建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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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漁港法第五條第一項及行政院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院臺農字第一○六○
○○七二二八號函
公告事項:
一、正濱漁港區域:
(一)正濱泊區:
1、水域:以南岸碼頭西側即台全修造船廠曳船道圍牆邊線與住宅區前駁
坎線之交點A2起,沿曳船道邊圍牆線之方向延伸60公尺至A1點,並與水產
試驗所土地邊界前碼頭C12點之連線為界,界線以東至和平橋止所涵蓋之
水域。

2、陸域:南側部分,以南岸碼頭西側曳船道圍牆邊線與住宅區前駁坎線
之交點A2起,向東沿住宅區前駁坎線至A3點,再依公有地範圍線經A4點至
A7點,續沿中正路外緣至A8,再轉折沿中正路393巷至A9點,並沿魚市場
用地邊線經A10、A11、A12至A13,續以後側建物邊緣線為界至A14點,再
沿碼頭後側線經A15、A16至和平橋橋跟之A17點;北側部分,以和平橋與
碼頭後側私有地之交點C1為起點,沿私有地範圍至C3,續以現有中油加油
站邊線為界至C5,再沿碼頭後側公有地邊線,涵蓋現有協同修造船廠至水
產試驗所邊線點C11。

(二)八尺門泊區:
1、水域:以和平橋橋跟B1點為起點,沿南岸護岸至轉點B2(祥豐段地號
83之轉折點),續以直線向延伸至現有突堤B3點,並沿突堤至堤頭B4續與
北岸現有港邊停車場端點B5之連線,至和平橋間之水域。
2、陸域:以北岸現有港邊停車場端點B6為起點,沿碼頭後側之駁坎至B7
點,至碼頭線間之陸域。
 
二、附正濱漁港區域圖。
一、正濱漁港區域:
(一)正濱泊區:
1、水域:以南岸碼頭西側即台全修造船廠曳船道圍牆邊線與住宅區前駁
坎線之交點A2起,沿曳船道邊圍牆線之方向延伸60公尺至A1點,並與水產
試驗所土地邊界前碼頭C12點之連線為界,界線以東至和平橋止所涵蓋之
水域。

2、陸域:南側部分,以南岸碼頭西側曳船道圍牆邊線與住宅區前駁坎線
之交點A2起,向東沿住宅區前駁坎線至A3點,再依公有地範圍線經A4點至
A7點,續沿中正路外緣至A8,再轉折沿中正路393巷至A9點,並沿魚市場
用地邊線經A10、A11、A12至A13,續以後側建物邊緣線為界至A14點,再
沿碼頭後側線經A15、A16至和平橋橋跟之A17點;北側部分,以和平橋與
碼頭後側私有地之交點C1為起點,沿私有地範圍至C3,續以現有中油加油
站邊線為界至C5,再沿碼頭後側公有地邊線,涵蓋現有協同修造船廠至水
產試驗所邊線點C11。

(二)八尺門泊區:
1、水域:以和平橋橋跟B1點為起點,沿南岸護岸至轉點B2(祥豐段地號
83之轉折點),續以直線向延伸至現有突堤B3點,並沿突堤至堤頭B4續與
北岸現有港邊停車場端點B5之連線,至和平橋間之水域。
2、陸域:以北岸現有港邊停車場端點B6為起點,沿碼頭後側之駁坎至B7
點,至碼頭線間之陸域。
 
二、附正濱漁港區域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