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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附表三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61255179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人力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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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附表三有關申請漁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應
繳(驗)之船員服務經歷證明書,其服務經歷係指服務於漁筏、舢舨以外
之動力漁船之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