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農地現耕人種植綠肥作物
或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改善土壤理化性質及減少施用化學肥料,
避免雜草叢生或荒廢,維持可耕狀態以供必要時得隨時恢復生產,特
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農地為符合本會「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基期
年認定基準之農地。以八十三年至九十二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間任
何一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有案;或於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種植保
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地
。
三、本作業規範所稱休耕期間,係指「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中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定每年兩個期作之休耕期間。
四、申報辦理本作業規範各項措施,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農地於申報當期作之「前兩個期作」至少有一個期作復耕,且經申
報及勘(抽)查核定有案。(耕作困難地、辦理紅火蟻防治措施及
因地制宜措施之綠化場除外)。
(二)承租公有地不得申報。
(三)農民自有農地全年兩個期作合計申報上限為三公頃。
(四)同一農地在同一年度內僅限申報一個期作(耕作困難地措施除外)
;且當期作休耕期間不得再種植綠肥以外之作物及從事經濟活動或
事業之生產。
(五)農地應無建物、水(漁)池等固定設施或長期植物(如雜木林),
或將該等設施或植物之面積扣除。
五、辦理本作業規範各項措施,應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所規
定之申報時間、方式及地點,由農地現耕人檢具下列資料,向戶籍所
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申報:
(一)現耕人國民身分證或可證明現耕人身分文件正本(影印留存備查,
正本審查後發還)。
(二)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三)非土地所有人應檢具土地使用同意文件。
(四)基層單位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現耕人檢附其他證明文件(例如:戶口
名簿、土地共有分管協議書、分耕位置圖等)。
六、本作業規範各項措施及辦理方式如下:
(一)種植綠肥作物:
1.依下列各期作適種綠肥作物種類,選擇至少一種於休耕期間種植
:
(1)第一期作:田菁、太陽麻、紫雲英、埃及三葉草、苕子、大菜
、綠肥大豆(虎爪豆、青皮豆)。
(2)第二期作:田菁、太陽麻、綠肥大豆(虎爪豆、青皮豆)。
2.種植綠肥作物應落實田間管理,並適期辦理翻埋作業,且不得以
除草劑替代處理。
3.雲林縣(麥寮、台西、四湖、口湖、水林及北港除外)、嘉義縣
(布袋、東石、六腳(台十九線以西)除外)、嘉義市、臺南市
等四縣市除特殊地理環境(如:低窪、易淹水地)因素,且於當
年第一期作有復耕事實者,不得於第二期作種植田菁。
4.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及臺南市第二期作種植田菁者,
應於十月十五日前完成翻埋作業,其餘地區應於休耕屆期前一週
完成翻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加強宣導農民週知。
5.休耕期間內及期作結束後,種植綠肥作物農地因未落實田間管理
,致發生區域性蟲害時,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鄉(鎮、
市、區)為單位,通知申辦種植綠肥農民限期於一週內辦理翻埋
作業;倘蟲害範圍擴大或接獲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
防檢局)、本會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農改場)通知時,應立即
通知種植綠肥農民於三日內辦理翻埋。
6.種植綠肥作物農地發現紅火蟻入侵,農民應立即通報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防檢局鑑定,並配合採取防治措施。
7.綠肥作物栽培管理重點,可參考「綠肥作物栽培利用手冊」(ht
tp://www.afa.gov.tw/出版品/ 綠肥作物栽培利用手冊)。
(二)生產環境維護措施:
1.翻耕項目:指使用農機具翻轉底土,耕鬆土壤並將雜草或殘莖埋
入,避免農地雜草叢生或荒廢,改進其通氣性及透水性,並維持
可耕狀態。
2.蓄水項目:
(1)農地於休耕期間內維持蓄水狀態並落實田間管理,避免雜草叢
生或衍生螺貝類危害,蓄水期間不得種植其他作物及從事經濟
活動或事業之生產,以維護生態環境,提高蓄水減洪之功能。
(2)相關作業依「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蓄水項目」認定項目及參考
標準表辦理(如附件一),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生
產環境維護措施-因地制宜項目」辦理原則提報本會農糧署當
地分署核定後實施(如附件二)。
3.因地制宜項目: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生產環境維護措施
-因地制宜項目」辦理原則提報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核定後實施
(如附件二)。
4.紅火蟻防治項目:為防範紅火蟻侵入範圍擴散,農民如發現紅火
蟻入侵農地,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防檢局鑑
定,並配合採取防治措施。
(三)耕作困難地措施:
1.本措施適用範圍為因乾旱、淹水、土壤鹽化或非人為原因導致地
形地貌改變而暫時無法復耕地區,經農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邀集當地公所、農田水利會、本會農業試驗所、農改場
及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組成專案小組勘查,依現場實地情形認定
確無法恢復種植「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各項轉(契)作
作物後,造冊函送本會農糧署審認、核定之耕作困難地。
2.前款耕作困難地自一○五年十二月二日起停止受理新增案件,惟
原核定耕作困難地之移出、異動調整(如修正地段號或面積等)
不在此限。
3.本措施辦理方式如下:
(1)農地經核定為仍可實施翻耕者,每年至少需辦理翻耕一次。
(2)農地經核定為無法翻耕者,申報後不需辦理翻耕。
(3)耕作困難地僅一個期作符合基期年認定基準,除核定無法翻耕
者外,應就其符合基期年之期作辦理翻耕。
(4)已核定為耕作困難地仍應依規定申報,且不得再有種稻、領取
天然災害救助、大宗蔬菜耕鋤、辦理轉作或種植其他作物等耕
作措施。
(5)耕作困難地之所有人仍有耕種意願者,得依「調整耕作制度活
化農地計畫」申報種植領取相關補貼,惟該筆農地不再列入耕
作困難地。
(6)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逐年就已核定之耕作困難地重新檢
討耕作困難原因消失與否,並於每年九月底前將耕作困難地調
整清冊函報本會農糧署審認,俾利農民據以辦理次年度之申報
作業。
(四)符合基期年認定基準之高污染風險農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造冊函送本會農糧署審認不適合種植作物者,得比照耕作困難地措
施辦理,且不得有種稻、領取天然災害救助、大宗蔬菜耕鋤、領取
環保機關停耕補償、領取轉作或種植其他作物等耕作措施;惟本會
農業試驗所、農改場或本會農糧署為活化該等高污染風險農地,經
農地所有權人同意所進行之低鎘、鉛、汞吸收作物種類或品種篩選
試驗者(以合約書或相關公文為憑),不在此限。本項所稱「高污
染風險農地」,係指土壤鎘、鉛、汞濃度未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鎘 5mg/kg、鉛 500mg/kg、汞 5mg/kg),但所產出稻穀等農產
品之鎘、鉛、汞含量仍超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重金屬限量標
準(食米鎘限量標準 0.4ppm 、鉛限量標準 0.2ppm 、汞限量標準
0.05ppm ;蔬果植物類可食部分鎘限量標準 0.05-0.2ppm 以下、
鉛限量標準 0.1-0.3ppm 以下)之農地。
七、農地所在地公所就受理申報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現地勘查:
(一)第一期作申報資料登錄後,應於三週內針對當期作申報農地完成全
面初勘,確認無種植綠肥作物以外作物。第二期作休耕期結束前三
週內勘查確認當期作申報農地無搶種綠肥作物以外作物。無法於規
定期間完成勘查者,應將逾期原因及預定完成期間函報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定後送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備查。
(二)於休耕期間內勘查當期作申報種植綠肥作物農地之作物成活率;申
報辦理生產環境維護及耕作困難地措施之農地,確實依本作業規範
辦理。並確認申報農地無種植綠肥作物以外作物及落實田間管理。
八、經勘查符合下列規定者,依所申報辦理之措施核予給付:
(一)申報種植綠肥作物,依綠肥作物成活率標準及核定面積給付。
1.綠肥作物成活率佔申報農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給付每公頃四
萬五千元(含綠肥種子費、翻耕費及至少一次之蟲害防治費用)
。
2.綠肥作物成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但有辦理翻耕者,核予生產環
境維護給付每公頃三萬四千元。
3.種植綠肥作物農地發現紅火蟻入侵,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防檢局鑑定,並採取防治措施者,核予生產環境維護給付每公
頃三萬四千元。
(二)申報各項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依核定面積給付每公頃三萬四千元。
1.翻耕項目:於休耕期間至少翻耕一次,且農地無雜草叢生或荒廢
情形。
2.蓄水項目:農地於休耕期間內維持蓄水狀態,且無雜草叢生或螺
貝類危害情形。
3.因地制宜項目:確依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本會農糧署
當地分署核定措施內容辦理。
4.紅火蟻防治項目:配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防檢局鑑定
,並採取必要防治措施。
(三)經核定並申報耕作困難地措施者,依下列方式給付:
1.核定仍可實施翻耕者,經公所勘查未種植作物,核發給付每期作
每公頃三萬四千元(每年兩個期作);配合辦理翻耕之期作,經
勘查合格另給予田間管理維護費每公頃六千元(每年限一次)。
2.因淹水或地形地貌改變,核定無法翻耕者,每期作每公頃給付三
萬四千元(每年兩個期作)。
3.僅一個期作符合「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
之耕作困難地,核定仍可實施翻耕者,經公所勘查該符合基期年
期作未種植作物且完成翻耕,核發給付每公頃三萬四千元及田間
管理維護費每公頃六千元;核定無法翻耕者,該期作每公頃給付
三萬四千元。
九、經勘查不合格之案件,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農地經勘查有下列情形者,屬申報不符,當期作不核予給付,並取
消次年同一期作申報「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各項保價收購
、轉(契)作、種植綠肥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資格,並由勘查公
所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受理公所註記。
1.農地於休耕期間種植綠肥作物以外作物,或從事經濟活動、事業
之生產,其違規面積為申報不符。
2.農地上有建物、水(漁)池等固定設施(道路用地、水利設施等
公共設施除外)、長期植物或自用作物面積,且於申報時未扣除
,該違規面積視為申報不符。
3.農地已核定為耕作困難地,經查獲有種稻、領取天然災害救助、
大宗蔬菜耕鋤、領取環保機關停耕補償、辦理轉作或種植其他作
物等耕作事實者,視為申報不符,且該筆農地不得再提報為耕作
困難地。
(二)農地經勘查有下列情形,屬勘查不合格,當期作不核予給付,由勘
查公所通知申請人核定情形,並副知受理公所。
1.申報種植綠肥,未種植或綠肥成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且未翻耕
。
2.以除草劑處理或替代綠肥作物翻埋作業。
3.種植田菁綠肥農地,逾規定期限仍未完成翻埋。
4.種植綠肥作物農地未落實田間管理,導致發生蟲害且未於期限內
翻埋;或農地發現紅火蟻入侵,未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或
防檢局鑑定,採取防治措施者,除視同不合格,不核予給付外,
並取消次年申辦本作業規範各項措施之資格。
5.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翻耕、蓄水或因地制宜項目,未依申報項
目辦理。
6.核定仍可實施翻耕之耕作困難地,全年兩期作均未翻耕者,當年
第二期作耕作困難地給付及田間管理維護費,均不核予。
7.其他未依本作業規範第六點規定辦理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