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四
項、第五十九條第二項、「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四十
七條第二項及「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之「鯊魚鰭占鯊魚漁獲量(之重量)比率,不得超過(或應不大於)
百分之五」:
一、前揭規定所稱之「鯊魚鰭占鯊魚漁獲量(之重量)比率,不得超過(
或應不大於)百分之五」,指鯊魚所有魚鰭總重量,不得大於未經處
理之全魚總重量之百分之五。
二、鯊魚漁獲物經去頭、去內臟及去鯊魚鰭處理者,鯊魚所有魚鰭總重量
,不得超過(或應不大於)經處理後之魚身總重量之百分之十五。
三、鯊魚漁獲物經去頭、去內臟、去鯊魚鰭及去腹肉處理者,鯊魚所有魚
鰭總重量,不得超過(或應不大於)經處理後之魚身總重量之百分之
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