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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第五十九條第二項、「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及「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鯊魚鰭占鯊魚漁獲量(之重量)比率,不得超過(或應?大於)百分之五」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61332655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遠洋漁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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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四
項、第五十九條第二項、「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四十
七條第二項及「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之「鯊魚鰭占鯊魚漁獲量(之重量)比率,不得超過(或應不大於)
百分之五」:
一、前揭規定所稱之「鯊魚鰭占鯊魚漁獲量(之重量)比率,不得超過(
    或應不大於)百分之五」,指鯊魚所有魚鰭總重量,不得大於未經處
    理之全魚總重量之百分之五。
二、鯊魚漁獲物經去頭、去內臟及去鯊魚鰭處理者,鯊魚所有魚鰭總重量
    ,不得超過(或應不大於)經處理後之魚身總重量之百分之十五。
三、鯊魚漁獲物經去頭、去內臟、去鯊魚鰭及去腹肉處理者,鯊魚所有魚
    鰭總重量,不得超過(或應不大於)經處理後之魚身總重量之百分之
    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