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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禁止輸送家禽及停止搬運家禽屠體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61470887號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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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禁止輸送家禽及停止搬運家禽屠體措施」(如附件),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禁止輸送家禽及停止搬運家禽屠體措施

一、禁止輸送家禽措施:指定全國家禽禁止移動,期間自一百零六年二月
  十七日上午零時起至二月二十四日上午零時止。但室內飼養之白肉雞
  逕送屠宰場屠宰者及一日齡內之雛禽,不在此限。


二、停止搬運家禽屠體措施:指定全國屠宰場停止搬運家禽屠體,期間自
  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中午十二時起至二月二十四日中午十二時止。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動物防疫機關同意。
(二)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
(三)室內飼養之白肉雞,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