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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至二月二十一日止,禁止花蓮縣陸禽運往其他直轄市、縣(市)屠宰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6147085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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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主 旨: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至二月二十一日止,禁止
花蓮縣陸禽運往其他直轄市、縣(市)屠宰」,並自即日起生
效。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