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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二條有關非我國籍漁船及非我國籍船員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61332484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遠洋漁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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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所稱之非我國籍漁
船,及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二條所稱之非我國籍船員,係指外國籍漁船及
外國籍船員,不包含大陸地區之漁船及船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