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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沿近海漁船捕撈鯊魚限制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61325231A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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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沿近海漁船捕撈鯊魚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在我國經濟海域捕撈鯊魚,每艘漁船所漁獲之鯊魚鰭與鯊魚身應同時
   同批進港卸運。
二、前點卸運之鯊魚鰭與鯊魚身重量比例應不大於百分之五。
三、違反者,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處分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