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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人力發展辦公室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20023585號函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業人力發展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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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統籌農業人力發展政策規劃、
    改善農業缺工、掌握農業勞動力及培育農業人才,特設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農業人力發展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農業人力發展政策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二)改善農業季節性缺工2.0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三)農業人力培育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四)掌握及規劃我國農機改良研發以解決缺工情況。
(五)其他與農業勞動力相關計畫、措施及方案。


三、本辦公室設於輔導處下,執行前點所列任務。
    於下階段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時,一併檢討本辦公室業務歸屬
    。


四、本辦公室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本辦公室業務,由本會或所屬機關簡
    任人員兼任之;其餘成員若干人,由本會或所屬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
    之。


五、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