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附表所列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51750733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止,附表所列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

其他哺乳類動物。」,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主任委員 曹啟鴻

 

    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止,附表所列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
其他哺乳類動物。」,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主任委員 曹啟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