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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短程車資報支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秘字第1080104683號 函
法規體系: 秘書目/庶務管理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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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員工申請短程車資,應本誠信原則
    ,對所申請支付事項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支短程車資:
(一)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二款規
    定,本會員工於上班時間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因短程洽公
    ,而現有之公務車不敷調派支援者,始得搭乘計程車並報支未派公務
    車之實際所需車資。
(二)加班時間在上午七時前或晚上十時後,搭乘計程車到會或返家。
(三)出差當日因出差事由以外之業務需要,須返回本會辦公或至其他機關
    (構)洽公者。
(四)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日,仍須到會辦公且途中有安全之虞,而須
    搭乘計程車。
符合前項情形,以搭乘本會合作車隊為原則。但因特殊或緊急狀況,經核
准者,得搭乘其他計程車。

三、報支短程車資之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一)本會員工報支短程車資,應於結束公務七日內,於本會辦公室電子
      化系統項下之經費申請核銷系統「短程車資申請作業」申請短程計
      程車資,敘明詳細搭乘理由(如參加會議名稱、開會地點及與何人
      開會等),並檢附計程車乘車券或收據。但搭乘本會合作車隊,且
      短程車資採企業簽單支付者(指採手機掃描車機互動螢幕QRcode或
      透過車機互動螢幕輸入帳號及密碼),免附。
  (二)申請人檢附之計程車乘車券或收據,應於右下角註明申請單號,如
      數人共乘時,另於備註欄或空白處加註共乘人員姓名,送秘書室事
      務科併案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