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因應天然災害或產銷失衡,為減緩漁
產品集中上市造成價格波動,接受本署補助建置或修繕之冷凍庫之漁
業(民)團體(漁會、協會)及魚市場,應配合政策需要按比例釋出
部分凍存空間,以利本署統籌調度供凍存所需,爰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受本署補助建置或修繕之冷凍庫之漁業(民)團體(漁會
、協會)及魚市場(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執行單位)
。
三、應配合釋出冷凍庫凍存空間(以下簡稱凍存空間)之計算基準:
(一)受補助建置之冷凍庫,按本署補助經費比例計算。
(二)受補助修繕之冷凍庫,按該凍庫原興建經費加計修繕經費後之本署
補助經費比例計算。
四、調配作業:
(一)執行單位接獲本署通知三日內,應調配釋出依前點計算之凍存空間
至少三分之一;七日內應調配釋出全部凍存空間,並規劃出入庫相
關事宜。凍存時間以六個月為原則,必要時配合政策延長或縮短期
限。
(二)執行單位如未能依前款規定期限釋出原受補助凍庫之凍存空間,可
以另租用冷凍庫替代,其提供凍存空間之期程仍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
五、執行單位辦理凍儲作業,應明確標示凍存漁產品所有人及數量。
六、凍存空間之租金及凍存漁產品之保管權責,依執行單位與凍存漁產品
所有人雙方議定之內容辦理。
七、執行單位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視情節停止相關補助經費一年至三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