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
行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輔導農民契作種植轉旱作作物及綠
肥作物,以減少第一期作缺水期用水量,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計畫實施期間為一○五年至一○九年。適用農地範圍為新虎尾溪以
南,即雲林縣土庫鎮、虎尾鎮、元長鄉及北港鎮內高鐵沿線以軌道為
中心左右各一點五公里範圍內之農地(以下簡稱新虎尾溪以南旱作區
);其中台七十八線與高鐵交接處見方三公里屬嚴重地層下陷區域,
簡稱核心區(A區)。
三、參加本計畫農民之資格:前點適用農地範圍內之農地所有權人或有權
之實際耕作者。
四、申報方式:
(一) 受理期間:依本會「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申報作業規範辦
理,或由第二點所訂適用農地範圍之鄉(鎮)公所(以下簡稱執行
公所)依其適當之作業時程另公告受理期間。
(二) 申報地點:由實際耕作者向土地所在地執行公所,或依執行公所排
定之受理地點辦理申報。
(三) 應檢附文件:
1.申報書。本申報書得以加註「申報黃金廊道節水獎勵」文字之「
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申報書代之;申辦農地為非基期年
農地,仍應塡具申報書,並於申報書註記「申報黃金廊道節水獎
勵」。
2.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申報作業規範」規定之檢附文
件。但申報農地當期作同時申報轉(契)作、休耕有案者,得免
附。
3.其他經執行公所指定檢附之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影本、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農會存簿
封面影本、契作合約書、耕作協議書等)。
(四) 農民檢具文件未齊備或經執行公所審查不符者,執行公所應通知農
民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節水獎勵作物、種植期間及獎勵基準:
(一) 原料甘蔗:
1.種植期間:計畫實施期間(至一○九年止)應連續種植兩個期作
以上。
2.獎勵基準:一年得獎勵兩個期作,每期作每公頃獎勵二萬五千元
。
(二) 釀酒高粱、牧草類(含青割玉米、狼尾草、尼羅草、盤固草等)、
毛豆、食用玉米、甘藷及落花生:
1.種植期間:計畫實施期間(至一○九年止)之第一期作。
2.獎勵基準:一年獎勵一個期作,獎勵基準如下:
(1) 釀酒高粱及牧草類:每公頃獎勵二萬五千元。
(2) 毛豆、食用玉米、甘藷及落花生:每公頃獎勵一萬五千元。
(三) 綠肥作物:種植「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之種植綠肥或生產
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表列之綠肥作物:
1.種植期間:計畫實施期間(至一○六年止)之第一期作期間,田
區至少須翻耕一次;限核心區(A區)範圍內農地申辦。
2.獎勵基準:一年獎勵一個期作,每公頃獎勵四萬元。
六、勘查認定:
(一) 原料甘蔗:農民秋植甘蔗應於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十日前完成種植
,春植甘蔗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種植;宿根甘蔗於前作採收後,
應開根施肥或中耕除草,另缺株嚴重蔗園應實施補植,農民完成上
開作業,並依實際種植廊道區於十二月十五至三十一日勘查確認後
,始符合資格。
(二) 釀酒高粱:每平方公尺至少種植八株。
(三) 牧草類:以經濟生產為前提,青割玉米採條播具合理行株數(每公
頃五萬五千株以上);芻料作物栽培管理應包含整地、田間管理及
病蟲害防治;無適當之種植管理者,視為不合格,不予補貼。
(四) 毛豆、食用玉米、甘藷及落花生:
1.契作作物須以經濟生產為前提,成活率佔種植面積百分之八十以
上。申報種植田區須防除雜草,雜草生長面積不可超過總面積百
分之五十,且不得掩蓋主要作物。
2.栽培模式應為整地作畦或行列栽培,溝距以二至三公尺為原則,
並應做好田間雜草管理及病蟲害防治;毛豆每平方公尺至少二十
五至三十株。
3.考量各地風土及氣候差異,栽培作物溝距可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會同轄內農業改良場(所)等相關單位,現勘彈性認定。
(五) 種植綠肥作物:
1.休耕田區空閒情形:土地所在地公所於第一期作申報資料登錄後
或期作開始三週內完成休耕田區全面初勘,確認農田無搶種綠肥
或景觀作物以外作物,倘無法於規定期間完成勘查,應將逾期原
因及預定完成期間函報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備查。
2.休耕情形: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種植綠肥或生產環
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辦理,由土地所在地執行公所於休耕期間內
勘查,綠肥、景觀作物成活率達百分之五十與辦理翻耕及田間管
理,並確認田區無種植綠肥或景觀作物以外作物。
七、申報節水獎勵作物經勘查成活率不合格者,倘係因生育期間遭受天然
災害所致,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 已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1.已領取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農地,倘申報之轉(契)作作物與領
取天然災害救助作物相同,得由執行公所逕核予當期作節水獎勵
金。
2.未符合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要件之農地,則依各項作物勘查認定原
則之規定,經勘查合格後據以核發。
(二) 未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執行公所得視當地災害情形,
函報當地縣政府,由當地縣政府邀集當地農業改良場、本會農糧署
當地分署及執行公所會勘,認定受災屬實者,由縣政府報本會農糧
署當地分署核備後,得由執行公所逕核予當期作節水獎勵金。
(三) 申辦種植綠肥作物,倘確因天候因素致成活率未達標準,經執行公
所依現況判定確有種植綠肥作物事實,得由執行公所核予當期作節
水獎勵金。
八、公糧繳交原則:
(一) 種植節水獎勵作物(綠肥作物除外)之農地:計畫實施期間(至一
○九年止)倘恢復種稻者,該農地第一期稻作不得繳交公糧。其中
選擇種植原料甘蔗者,第一、二期作皆不得繳交公糧。
(二) 種植綠肥作物之農地:申報種植綠肥作物,於本計畫實施期間(至
一○六年止)倘恢復種稻者,該農地第一期稻作不得繳交公糧。
九、倘欲領取契作獎勵之作物(原料甘蔗、釀酒高粱、牧草類及毛豆等,
須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各項契作作物規定辦理外(附件
一、附件二之一及附件二之二),契作生產之作物全數由訂約雙方依
契約使用或銷售,訂約雙方必須自行處理產銷事宜,不得要求政府機
關協助處理;其它非契作之節水獎勵作物,由農民自行處理產銷事宜
,惟應出具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產銷之切結證明文件,憑以申
請節水獎勵補貼。
十、依本作業規範申領節水獎勵之農地,倘另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
計畫」申辦轉(契)作、休耕並符合其規定者,得兼領轉(契)作補
貼或休耕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