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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藍莓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051065451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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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杜鵑花科(Ericaceae)藍莓屬( Vaccinium L.)
    藍莓亞屬(subgenus Vaccinium)之品種(含人為雜交、自然突變或
    營養系變異)。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時期:每年冬春季十一月至翌年三月。
 (二) 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種植時期前,提供每
      株具有至少三枝充分發育之當年生枝條,且無病蟲害之申請品種及
      對照品種的健康扦插苗各十株。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或指定,不得經
      任何化學物品及人為處理。若須特殊授粉品種,品種權申請人或品
      種權人亦應一併提供。
 (三) 試驗設計:每一檢定試驗栽培觀察株數至少為五株。採用完全逢機
      ,與至少一對照品種及授粉品種混植。調查項目屬植株總體之特徵
      時,每一植株分別觀測一次,計五觀測值;調查項目屬植株各部位
      之特徵時,每一植株分別觀測二次取其平均值。
 (四) 栽植環境:以田間栽培或戶外盆植為原則,並應在可以確認品種特
      性及表現適當產量之環境下實施。
 (五) 栽培管理:依藍莓慣行法栽培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
      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與結
       實。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生長週期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經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
    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藍莓品種性狀表(如附件)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