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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於優良農產品驗證部分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50043303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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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足
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於優良農產品驗證指未經優良農產品驗證,卻
於標示、展示或廣告上,使用優良農產品、CAS 等用詞。但於標示、展示
或廣告上據實表示以優良農產品為某項原料進行加工,且該項原料全數使
用優良農產品,並事先取得優良農產品驗證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者,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