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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甘藷種苗病害驗證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防檢三字第1121489620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防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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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防檢署)為防止病毒、真菌性及
  細菌性病害藉由甘藷種苗傳播蔓延,以提昇甘藷種苗及產品品質,特
  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甘藷:指學名為 Ipomoea batatas(L.)Lam.、英名為 Sweet Potato
   之旋花科(Convolvulaceae)植物。
(二)病毒:指會感染甘藷之甘藷羽狀斑駁病毒(Sweet potato feathery
   mottle virus
)、甘藷潛伏病毒(Sweet potato latent virus
   及甘藷捲葉病毒(Sweet potato leaf curl virus)。
(三)縮芽病:指由縮芽病菌(Elsinoe batata)感染之甘藷病害。
(四)基腐病:指由基腐病菌(Phomopsis destruens)感染之甘藷病害。
(五)青枯病:指由青枯病菌(Ralstonia solanacearum)感染之甘藷病
   害。
(六)蔓割病:指由鐮孢菌(Fusarium oxysporum f. batatas)感染之
   甘藷病害。
(七)塊根芽體:指由甘藷塊根長出之芽體,供組培苗培育用。
(八)組培苗:指於無菌環境下自塊根芽體培育之繁殖用種苗。
(九)基本種苗:指由組培苗移至穴盤健化之種苗。
(十)原種苗:指由基本種苗繁殖,種植於網室供採種苗繁殖圃用種苗。
(十一)採種苗:指供農民生產食用或加工藷之種苗。


三、為辦理甘藷種苗病害驗證業務,分別由下列機關辦理相關作業:
(一)受理機關:由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負責申請案之受理及發證事
   宜。
(二)檢查機關:由農業部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農試所)、農業試驗所
   嘉義農業試驗分所(以下簡稱嘉義分所)及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負
   責各階段繁殖圃之操作管理等檢查工作。
(三)檢定機關:由農試所及嘉義分所,負責各階段繁殖圃之病害檢定工
   作。


四、申請各階段種苗驗證者,應於進行下一階段繁殖前或販售前二十一天
  提出申請。
  各階段種苗申請後十個工作天內完成苗圃檢查及檢定,檢定完成後三
  天內,將結果通知受理機關,受理機關收文後三天內通知申請人並副
  知防檢署。


五、申請甘藷種苗驗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交檢查費,向受理機關提
  出申請,驗證結果於申請人繳交檢定費後由受理機關通知申請者,經
  檢定符合規定之種苗另核發合格證明書。
  各階段種苗繁殖圃應於申請時檢附前一階段驗證合格證明書。


六、各階段繁殖圃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之條件:
  1.塊根芽體、基本種苗及原種苗繁殖圃均應設置於具有阻隔粉蝨及蚜
   蟲之設施(三十二網目以上防蟲網室)內,並設有人員進出之雙層
   門及通道(雙層門需設置於不同側;以避免害蟲隨人員進入設施內
   ,該通道需須具有緩衝效果之黑暗空間)。設施若有破損,應立即
   修復。
  2.塊根芽體及基本種苗繁殖圃具高架離土及遮雨設施。
(二)操作管理:
  1.塊根芽體及基本種苗應種植於經消毒之栽培介質中。
  2.塊根芽體應於進行組織培養前檢測病毒病,確認無罹染始得進行組
   織培養。
  3.採種苗繁殖圃及原種苗繁殖圃應設置於淹水二週或輪作的地區。
  4.各階段種苗培育過程中使用之工具應經消毒。
  5.設施內應嚴格控管人員出入,以避免因人為接觸造成感染,並定期
   施行媒介昆蟲之防治措施。
  6.各階段繁殖圃應配置管理紀錄簿,以建立品種、種植日期、供苗數
   、檢查次數、人員進出、設施維護及疫病蟲害防治措施等資料,供
   檢查人員現場查驗時參考。
  7.栽培過程中若發現病毒病害、基腐病、青枯病、縮芽病及蔓割病,
   應立即移出,並加以銷燬。病株之相鄰植株,應噴施防治藥劑。
  8.栽培過程中若發現變異品種應立即移出。


七、各階段繁殖圃檢查、檢定及採樣方法如下:
(一)檢查方法
  1.各階段種苗繁殖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本須知之規定,並由檢
   查人員現場查驗確認,始得進行採樣,檢查人員得視情況增加採樣
   數量。
  2.採種苗繁殖圃由檢查人員以目測進行病徵檢查。
(二)檢定方法
  1.塊根芽體、組培苗、基本種苗及原種苗繁殖圃應檢定病毒。
  2.檢定病毒採用反轉錄聚合酶連鎖反應法(簡稱  RT-PCR)進行檢測
    。
(三)採樣方法
  1.塊根芽體於種植三十天後進行採樣,以單芽為單位,切取適量葉片
   ,置於封口塑膠袋中,標明號碼。採樣時各單芽應使用單一工具。
  2.組培苗採樣以瓶為單位,每一編號至少抽取一瓶,每一瓶內每株至
   少取一片成熟葉,每瓶共取八至十片成熟葉混合為一樣品進行檢測
   。
  3.基本種苗自組培苗移植到溫室健化的植株,進行採樣時,使用單一
   工具以單株為單位切取適量葉片,置於封口塑膠袋中,標明植株號
   碼。
  4.原種苗每一植株摘取自莖頂展開葉往下第七葉,置於封口塑膠袋中
   ,標明植株號碼後送交檢定機關檢測,採樣時各單株應使用單一工
   具。


八、各階段種苗驗證基準如下:
(一)各階段種苗繁殖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本須知之規定,並由檢
     查人員現場查驗確認。
(二)塊根芽體於移植前檢定確認無病毒反應,合格率為百分之一百。
(三)組培苗於移植前經檢定確認無病毒反應,合格率為百分之一百;組
   培苗每二年更新一次,檢測病毒三次。
(四)基本種苗於進行下一階段繁殖前經檢定確認無病毒反應。取樣數為
   百分之三,合格率為百分之一百;基本種苗每年更新一次,檢測病
   毒兩次。
(五)原種苗於進行下一階段繁殖前經檢定確認無病毒反應。取樣數為百
   分之壹點五,合格率為百分之一百;原種苗每年檢查一次。
(六)採種苗繁殖圃經檢查人員赴現場依目測檢查病毒、縮芽病、基腐病
   、青枯病及蔓割病等病害,檢查量為百分之零點貳,合格率為百分
   之玖拾玖。


九、依據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規費收費標準收費規定如下:
(一)檢查費:每件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定費:依所檢測病毒計算樣品數及所採用檢定方法核計;包含甘
   藷羽斑病毒、甘藷潛伏病毒及甘藷捲葉病毒三種病毒之檢定,採用
   RT-PCR 者每檢測一病毒收取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費用之收支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十、(刪除)


十一、基本種苗及原種苗經驗證合格者,有效期限自核發證明書之次日起
    四十二天內。
   採種苗經驗證合格者,有效期限自核發證明書之次日起五十二天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