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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後段,共有耕地分割為單獨所有之申請興建農舍適用規定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1051859505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農村規劃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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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核釋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後段「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
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
後分割為單獨所有」,無論其分割後之面積有無增減,其申請興建農舍者
,得適用該條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之規定。與前
開意旨未符之相關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