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號召全國民眾推行造林,依據全民造林運動綱領第七點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各大學實驗林
管理處。
三 獎勵造林之種苗,依下列方法供應之:
(一)由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培養,無償供應
1 造林人攜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
租契約書影印本,向造林所在地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或農
委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提出種苗無償
配撥申請書(格式之(一)),經查核土地有關證件無誤後,在
申請書上「核對土地有關證件」欄內核章受理之。
2 鄉(鎮、市、區)公所、工作站,應切實審核需要種苗數量,並
填造種苗無償配撥申請具領清冊(格式(二))連同種苗無償配
撥申請書一份,送各該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審核。
3 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接到鄉(鎮、市、區)公所、工作站所送之
申請書件,逐筆詳為審查後,將配撥核定數量,登入申請具領清
冊配撥核定數量欄內,送還鄉(鎮、市、區)公所、工作站。
4 種苗配撥數量經各該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核定後,鄉(鎮、市、區
)公所、工作站,迅即通知各受配人限期具領,於種苗配撥完竣
後,將造林情形登入造林登記卡(格式(四))二份,並將清冊
及登記卡各一份,送各該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備查,餘各一份留存
。
5 種苗受配人接到種苗配撥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提領,並迅即施行
造林,以期提高造林成活率。
6 種苗應分配已申請地新植之用,如有賸餘時,再分配已申請地補
植或其他未預先申請地之新植或補植之用。
(二)自備種苗
造林人對於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所培養種苗有未適用情形者,得於造
林前,填具自備種苗造林申請書(格式(一)之 2),依照前款程
序申請,經各該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核准後,自行培養種苗或購買種
苗造林,並於造林地檢查後,始得依照林務局育苗標準單價,核定
補助之,每公頃最高補助金額新台幣二萬元。
四 種苗受配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依照育苗成
本或市價追回種苗代金:
(一)已接受其他機關之無償配撥種苗,而無充分理由再受配者。
(二)將受配種苗轉售圖利,或受配種苗而不造林者。
五 造林成果檢測方法如下:
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依據造林登記卡,排定日期,於造林三個月後,
派員會同鄉(鎮、市、區)公所或工作站或出租機關人員,赴實地核
對地籍圖,必要時予以實測,檢查造林情形,並將實際檢測結果,登
記於造林檢查紀錄卡(格式(五))。
六 造林獎勵金由農委會提列相關預算支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發給
造林獎勵金:
(一)所植樹種與株數符合規定標準,並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林地。
(二)造林成活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三)自造林第七年起,每年造林成活率扣除自然枯死率二%,每三年實
施檢測工作,經檢測合格後,獎勵金每年核發,不合格者,獎勵金
不發給,且不得再申請造林獎勵。
七 造林獎勵金之發給方式為:前六年每公頃發給新植撫育費新台幣二十
五萬元,即第一年新台幣十萬元,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新台幣三萬
元:第七年起至第二十年止,每年每公頃發給造林管理費新台幣二萬
元。在同一地點已接受其他機關發給造林獎勵金者,不得重覆申請,
事後發現者,應追回已發獎勵金。
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於領取獎勵金時,應立書面切結,同意接受林業
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竹,使之長大成林,不可任其
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如有違背,應加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其
利率以計收賠償時之臺灣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為準。
將既有未達輪伐期之林木砍除,重新申請造林者,不得發給造林獎勵
金,但因病、蟲害、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須砍除重新造林經報
准者,不在此限。
八 造林獎勵金按左列對象分別獎勵之:
(一)私有土地造林之個人或團體,依第七點第一項規定發給。
(二)國有林、公有林、實驗林等租地或合作造林,前六年依第七點第一
項規定發給新植撫育費;第七年至第二十年,造林管理費減半發給
。
(三)退輔會及國營事業造林獎勵金,前六年依第七點第一項規定發給新
植撫育費;自第七年起不予發給造林管理費。
(四)植樹綠化之軍事用地、工業區、社區、礦區、道路、公園綠地、觀
光遊憩地區、學校、運動場所等非林業用地,免費供應苗木,不發
給造林獎勵金。
(五)前依台灣省獎勵私人造林實施要點、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
及獎勵農地造林要點、獎勵造林者,自八十六年度起,依第七點規
定發給。
九 造林獎勵金核發程序如下:
(一)經依第五點檢測符合標準者,由原受理申請單位,編造造林獎勵金
提領清冊(格式(三))四份,送各該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審核。
(二)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接到鄉(鎮、市、區)公所或工作站所送之造
林獎勵金提領清冊後,應逐筆詳為審核。無誤後,由各林業管理經
營機關逕行獎勵金發給造林人,並通知原送清冊之鄉(鎮、市、區
)公所或工作站及造林人。
(三)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核發獎勵金後,應將清冊一份,送農委會林務
局備查。
(四)核定發給造林獎勵金面積計算至公頃以下二位數為止,餘數四捨五
入。
一○ 獎勵造林樹種及每公頃栽植株數如附表。
一一 各林地出租機關對於造林之獎勵,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