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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業農民農事服務登錄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糧產字第1111090663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糧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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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立鄉(鎮、市、區)
    農會受理專業農民從事口頭約耕及專業代耕等農事服務登錄程序 ,
    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專業農民,指「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輔導有案之大
    專業農及登載於農機代耕資訊平台之代耕業者。
  本作業規範所稱農事服務,分為口頭約耕及專業代耕,所稱口頭約耕
    ,指土地所有權人(委託人)將自有地以口頭約定方式交予專業農民
    (受託人),供經營農業使用;所稱專業代耕,指土地所有權人(委
    託人)將其土地農業生產過程之部分或全部作業,委託專業農民(受
    託人)代為實施。
  登錄作業由專業農民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農會受理。


三、申請及受理登錄應注意事項:
 (一) 專業農民(受託人)從事農事服務之耕地應位於同一個直轄市、縣
     (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二) 專業農民(受託人)申請口頭約耕登錄,應填具附表一專業農民口
      頭約耕登錄表;申請專業代耕登錄,應填具附表二專業農民專業代
      耕登錄表。登錄表可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網站(http://www
      .afa.gov.tw/下載專區)下載或至任一農會索取。
      專業農民(受託人)至戶籍所在地農會申請登錄時,請攜帶國民身
      分證正本及附表一專業農民口頭約耕登錄表或附表二專業農民專業
      代耕登錄表。
    登錄表資料倘有變更,專業農民(受託人)應主動向原申請農會辦
      理註銷。
 (三) 農會受理口頭約耕及專業代耕之登錄,應請專業農民(受託人)出
      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核對姓名、身分證號碼與填寫資料相符,始
      予收件。
 (四) 農會應於收件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內,至「全國糧政跨區即時申報服
      務平台」辦理資料登錄。


四、農會應於次月十日前,函送附表一專業農民口頭約耕登錄表影本予本
    署當地分署備查,本署各分署應於十五個工作天內函復農會並副知專
    業農民(受託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署。


五、農會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由「全國糧政跨區即時申報服務平台」
    列印口頭約耕及專業代耕之登錄清冊,以農地筆數至少百分之一為原
    則,以電話訪查土地所有權人(委託人),有關專業農民(受託人)
    從事登錄表所載之事項是否屬實。
  訪查結果與登錄資料不符者,農會應註銷「全國糧政跨區即時申報服
    務平台」該筆登錄資料,並將註銷資料函報本署當地分署備查,由本
    署當地分署副知專業農民(受託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署
    。


六、補助農會辦理本作業規範之行政費用,每筆地號申請登錄及註銷次數
    分別核計,每次補助五元,每筆地號補助上限為十元,於調整耕作制
    度活化農地計畫核定之休耕及轉作期間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受理情形
    填具附表三辦理專業農民登錄作業手續費申請表,報送本署當地分署
    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