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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鯨鯊漁獲管制措施(廢止)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091322464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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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保育及維護鯨鯊資源之永續利用。


二、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九款。


三、實施期間:自公告日起。


四、管制措施:
(一)禁止捕撈或持有鯨鯊,意外捕獲之鯨鯊不論存活或死亡,應立即放
      回海中。但供國內教學或科學研究之用,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
      署核准蓄養者,不在此限。
(二)禁止販賣或持有鯨鯊肉及其產製品。


五、意外捕獲鯨鯊通報義務:意外捕獲鯨鯊時,應於捕獲或返港後一日內
    ,填報意外捕獲鯨鯊資料通報表(格式如附件),通報所在地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漁業單位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傳真電話:
    02-23327536),以建立鯨鯊生態資料。


六、罰則:
(一)違反本公告事項五之管制措施各款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二
      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
      下罰金。
(二)違反本公告事項五之意外捕獲通報義務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
      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  據:
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