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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上傳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規模及品目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50043253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畜牧目/畜牧行政
立法理由:
1150901 修正總對.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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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品目
規模
1
海關進口稅則第15章所列,且輸入規定代號為「404」之飼料或飼料添加
物。
不限
2
前項以外,飼料詳細品目所定家畜、家禽、水產動物油脂、植物油脂及
動物性循環原料。
不限
備註:製造、輸入或販賣各項所列規模及品目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均應上傳供應來源與流向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追溯及追蹤系統資料庫(網址:https://permit.mo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