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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應上傳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規模及品目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40043856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畜牧目/畜牧行政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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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飼料管理法」第八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
訂定「應上傳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規模及品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項次 品目 規模
1 海關進口稅則第15章所列,且輸入規定代號為「404」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不限
2 前項以外,飼料詳細品目所定動物油脂及植物油脂。 不限
備註:製造、輸入或販賣各項所列規模及品目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均應上傳供應來源與流向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追溯及追蹤系統資料庫(網址:http://permit.coa.gov.tw/login.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