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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水產養殖排水建立民眾參與機制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漁六字第1121318698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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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民眾瞭解流域綜合
  治理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有關水產養殖排水之相關辦理內容,並
  建立民眾參與機制,特依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執行範圍與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注意事項執行範圍為高雄市、臺南市、宜蘭縣、彰化縣、雲
     林縣、嘉義縣及屏東縣。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民眾,指前款執行範圍內之養殖漁民、居民或
     漁業團體。


三、為促進與民眾之溝通及意見交流,執行本計畫之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應指定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一人,擔任
  本計畫之單一溝通窗口及治理工程個案溝通窗口,並報本署備查;人
  員異動時,亦同。
    溝通窗口除彙整地方民情、研擬適當之溝通情境及初步溝通對策
  ,並追蹤溝通活動結果及其後續辦理情形外,應每一季定期回報本署
  ,如有臨時事件發生,亦需即時回報本署。


四、執行本計畫之地方政府將工程執行計畫書提報至本署審議前,應與民
  眾溝通說明並提供民眾表達意見之管道,必要時,本署或地方政府得
  邀集民眾與相關機關、單位召開說明會。
    前項說明會,視需求可包含工程內容、期程及預期效益,各項施
  工介面協調、交通環境維持、地方協助配合及其他事項。


五、執行本計畫之地方政府於接獲民眾關切或陳情時,得依個案回覆民眾
  疑慮。


六、工程施工期間,如民眾循全民監督公共工程通報情事時,地方政府應
  積極處理,並依第三點第二項臨時事件將處理結果通報本署。


七、本計畫於本署網站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專屬網頁公開之重要資訊如下:
  (一)本計畫重要內容。
  (二)溝通窗口聯絡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信箱。
  (三)各溝通活動、工程核定內容及相關會議紀錄等。
    屬由地方政府執行部分,除循本計畫規定程序提報至本署外,必
  要時亦可請求協助公開於本署網站。


八、執行本計畫之地方政府應尊重民眾所提出之意見,在不違反水患治理
  目的及工程效益,且不影響本計畫進度之情況下,依相關法令規定妥
  善處理。


九、本署得將執行本計畫之地方政府落實民眾參與機制執行情形,納入後
  續年度計畫之評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