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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種服字第105351801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試驗改良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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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拖鞋蘭人工培植場證明書及證明文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拖鞋蘭人工培植場證明書: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二、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