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一、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符合前條資格條件
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
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
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
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
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目前每月新臺幣七千元係自一百零
一年一月一日起調整,依上述規定,應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參照
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之。
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主統價字第一0五0三000
0九號書函,一百零四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一百年上漲百分之三.六
五,爰調整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為每月新臺幣七千二百五十六元,並自
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