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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成長率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二百五十六元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050022019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民福利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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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一、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符合前條資格條件
    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
    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
    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
    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
    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目前每月新臺幣七千元係自一百零
    一年一月一日起調整,依上述規定,應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參照
    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之。
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主統價字第一0五0三000
    0九號書函,一百零四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一百年上漲百分之三.六
    五,爰調整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為每月新臺幣七千二百五十六元,並自
    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