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人員本年考績(成),除分別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
細則(如附件)暨其他有關規定外,悉依本作業原則及注意事項辦理
。
二、各單位主管評核考績(成)應秉持公正、公平、客觀態度,準確辦理
,並應以具體而詳實之平時優劣考核紀錄作為依據。對於受考人之違
法失職行為,對受考人課予行政責任,且該等懲處係自權責機關獎懲
令核定發布時生效,並作為當年度考績評定之依據;又基於一事不二
罰原則,機關對於受考人違失事實發生年度之考績,仍應綜合衡量其
年度內之平時考核紀錄及獎懲或其他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不宜逕以其有應受懲處事由為由,據以評定考績等次,如受考人違失
行為及獎懲非屬同一年度時,應避免重複考評,公務人員獎懲案件之
生效日期與獎懲事實非為同一年度者,其平時考核增減分數之計算,
仍應以獎懲案件發布生效之考績年度為準。
三、各單位主管先將考績(成)表分送各受考人,請各受考人確實核對其
考績表內官職等、俸級、職務編號、職系、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請
假、獎懲及終身學習時數等各欄資料(請假、獎懲及終身學習時數資
料統計至104年12月1日止,考評時請包括12月份資料),並請受考人
自行填寫「規定工作項目」,先由直屬主管(科長)就所屬人員考評
排定名次,再由處室主管評擬分數,如考列甲等須具有「公務人員考
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2目以上之具
體事蹟外,並應將具體事蹟記載於公務人員考績表備註及重大優劣事
實欄內後簽章(僅處室主管簽章),於本(104)年12月3日前送回人
事室彙辦(含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各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比照上開
作業,核對考績表資料及填寫「規定工作項目」欄,於104年12月3日
前逕送人事室。
四、考績表「總評」欄應依據受考人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參考各
項目之細目考核內容,於「評語」欄為綜合性描述,指明優點缺點必
須具體肯定,如係主管人員應對其領導管理能力加以考評,並加計受
考人平時考核獎懲增減分數後,於「綜合評分」欄綜合評予整數分數
。
五、考列甲等人員以評給80分至86分為原則,並以同官等為比較範圍為原
則,同時應注意高低階人員考列甲等人數之均衡。
六、考績(成)分數,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覈實就工作(50
%)、操行(20%)、學識(15%)、才能(15%)四項予以評定,綜合
評分。考列甲等者避免一律列為80分或85分,如科長考列甲等者,除
具有特殊優良具體事蹟者外,以不超過84分為原則,其他職務人員,
依其職責程度及工作性質,按其年度內工作績效,考列適當之分數,
如分別列為80分、81分、82分……不等;考列乙等者避免一律列為79
分,如分別列為79分、78分、77分……不等,俾使考列甲等或乙等者
,仍可在評分上區分高低,以期能激發公務人員責任心與榮譽感。
七、本會主計人員(含會計、統計)、人事、政風等人員之考績,依各該
類人員考核作業規定,另循其系統考核陳報。
八、考績(成)之各級考核及有關人員,應遵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0
條規定,並對考績結果在核定發布前嚴守秘密,不得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