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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104年考績(成)作業原則及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040113151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目/考核培訓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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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人員本年考績(成),除分別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
    細則(如附件)暨其他有關規定外,悉依本作業原則及注意事項辦理
    。


二、各單位主管評核考績(成)應秉持公正、公平、客觀態度,準確辦理
    ,並應以具體而詳實之平時優劣考核紀錄作為依據。對於受考人之違
    法失職行為,對受考人課予行政責任,且該等懲處係自權責機關獎懲
    令核定發布時生效,並作為當年度考績評定之依據;又基於一事不二
    罰原則,機關對於受考人違失事實發生年度之考績,仍應綜合衡量其
    年度內之平時考核紀錄及獎懲或其他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不宜逕以其有應受懲處事由為由,據以評定考績等次,如受考人違失
    行為及獎懲非屬同一年度時,應避免重複考評,公務人員獎懲案件之
    生效日期與獎懲事實非為同一年度者,其平時考核增減分數之計算,
    仍應以獎懲案件發布生效之考績年度為準。
三、各單位主管先將考績(成)表分送各受考人,請各受考人確實核對其
    考績表內官職等、俸級、職務編號、職系、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請
    假、獎懲及終身學習時數等各欄資料(請假、獎懲及終身學習時數資
    料統計至104年12月1日止,考評時請包括12月份資料),並請受考人
    自行填寫「規定工作項目」,先由直屬主管(科長)就所屬人員考評
    排定名次,再由處室主管評擬分數,如考列甲等須具有「公務人員考
    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2目以上之具
    體事蹟外,並應將具體事蹟記載於公務人員考績表備註及重大優劣事
    實欄內後簽章(僅處室主管簽章),於本(104)年12月3日前送回人
    事室彙辦(含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各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比照上開
    作業,核對考績表資料及填寫「規定工作項目」欄,於104年12月3日
    前逕送人事室。


四、考績表「總評」欄應依據受考人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參考各
    項目之細目考核內容,於「評語」欄為綜合性描述,指明優點缺點必
    須具體肯定,如係主管人員應對其領導管理能力加以考評,並加計受
    考人平時考核獎懲增減分數後,於「綜合評分」欄綜合評予整數分數
    。


五、考列甲等人員以評給80分至86分為原則,並以同官等為比較範圍為原
    則,同時應注意高低階人員考列甲等人數之均衡。


六、考績(成)分數,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覈實就工作(50
    %)、操行(20%)、學識(15%)、才能(15%)四項予以評定,綜合
    評分。考列甲等者避免一律列為80分或85分,如科長考列甲等者,除
    具有特殊優良具體事蹟者外,以不超過84分為原則,其他職務人員,
    依其職責程度及工作性質,按其年度內工作績效,考列適當之分數,
    如分別列為80分、81分、82分……不等;考列乙等者避免一律列為79
    分,如分別列為79分、78分、77分……不等,俾使考列甲等或乙等者
    ,仍可在評分上區分高低,以期能激發公務人員責任心與榮譽感。


七、本會主計人員(含會計、統計)、人事、政風等人員之考績,依各該
    類人員考核作業規定,另循其系統考核陳報。


八、考績(成)之各級考核及有關人員,應遵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0
    條規定,並對考績結果在核定發布前嚴守秘密,不得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