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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於產銷履歷驗證部分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1040012731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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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足
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於產銷履歷驗證指未經產銷履歷驗證,卻於標
示、展示或廣告上,使用產銷履歷、生產履歷、履歷驗證、履歷認證、
TAP、TGAP等用詞。但於標示、展示或廣告上據實表示以產銷履歷農產品
為某項原料進行加工或分裝,並註明該項原料中含有產銷履歷驗證農產品
之百分比者,不在此限。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