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足 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於產銷履歷驗證指未經產銷履歷驗證,卻於標 示、展示或廣告上,使用產銷履歷、生產履歷、履歷驗證、履歷認證、 TAP、TGAP等用詞。但於標示、展示或廣告上據實表示以產銷履歷農產品 為某項原料進行加工或分裝,並註明該項原料中含有產銷履歷驗證農產品 之百分比者,不在此限。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