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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23條規定資深船員之服務年資認定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41263772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人力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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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各款規定之服務年資,有關資深
船員代理三等船長或三等船副,應以漁航員年資採計;資深船員代理二等
輪機長,應以輪機員年資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