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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農糧作物保全農業防災作為執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糧生字第1041064919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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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
    農糧作物保全項下農業防災作為(以下簡稱本計畫),及研訂流域綜合
    治理計畫農糧作物保全措施治理規劃報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計畫目的係為穩定夏季蔬菜供應、維護農民收益與降低颱風淹水災
    害救助支出,期利用農業減災措施維護蔬菜產區生產環境。
    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之農業減災措施包括輔導設置蔬菜生產及減災設施
    (備)、產製貯銷設施(備)、產區轉移及推廣種植合宜作物等項目。


三、本計畫第一期自一百零三年至一百零四年止,適用範圍為宜蘭縣三星
    鄉、雲林縣西螺鎮及二崙鄉、嘉義縣新港鄉及高雄市梓官區等五處蔬
    菜產區為優先,並於一百零五年度起擴及其他夏季蔬菜產區。


四、本計畫各項工作由本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
    各機關辦理本計畫之各項工作,應受本署及本署各分署 (以下簡稱分
    署) 之審核及督查。


五、分署轄區如下:
  (一)北區分署: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
  (二)中區分署: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三)南區分署:臺南市、高雄市、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
  (四)東區分署: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


六、本計畫各項工作應依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特別條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
    (一百零三年至一百零八年)核定本、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及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考核作業要點落實執行。


七、本計畫各項工作應依原核定內容辦理,遇有特殊情況須變更原核定內
    容時,於不變更原核定之預定區位目標及效益之原則下,經函報本署
    同意後,始得辦理。


八、本計畫各項工作,因變更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按契約期限完成而需展
    延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審核,函報本署同意後辦理。


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改善蔬菜產區生產環境之必要時,得提出
    蔬菜產區治理規劃報告,經本署邀集專家學者審查,符合區域特性、
    產業特性及流域治理原則等項目者,由本署辦理區域治理改善規劃。
    前項規劃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蔬菜產區淹水災害事實之調查、淹水區域界定,並確實分析評估蔬
      菜產區受災原因。
  (二)針對蔬菜災損原因研議可行之減災策略。
  (三)改善研擬可行之方案及替代方案。
  (四)改善方案內容應詳細說明所須經費、期程及工作項目,並預先分析
      所需其他權責單位分工項目。
  (五)改善方案之預期效益並完成成本效益分析。
    蔬菜產區治理規劃報告經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審查通
    過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蔬菜產區治理規劃報告內容,分年
    度編訂執行計畫,據以執行。


十、為促進民眾瞭解本計畫相關辦理內容,建立參與機制,本署及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均需於各執行階段,充分與農民或產業團體溝通並取
    得共識。民眾參與相關機制由本署另訂之。


十一、本計畫輔導蔬菜生產、減災及產製貯銷設施(備)之相關補助原則,
      由本署另訂之。


十二、本計畫經費處理,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
      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