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本會績優工友,特依工友
工作士氣激勵措施第八點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指本會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編制內工友(含技工、
駕駛)。
三、擔任本會工友三年以上,且前一年度內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遴
選為績優工友:
(一)負責盡職,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有具體事實。
(三)愛護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實。
(四)技藝超群,協助提升工作效能,有具體事實。
(五)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面臨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
財產有重大貢獻。
(六)對交辦事項,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
(七)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大具體之優良表現,足為工友表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績優工友: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年終考核曾列丙等以下。
五、本會遴選績優工友之程序及名額如下:
(一)本會秘書室簽請首長指派五人組成績優工友遴選小組,並指定一人
為召集人。
(二)績優工友遴選小組應將審核結果簽請首長核定;如無符合第三點規
定者,得予從缺。
(三)本會工友(含技工、駕駛)預算員額數,未滿二十人時,得選出一
人;每滿二十人得加選一人。但有特殊情形,報經首長同意後,不
在此限。
(四)本會對於績優工友之遴選,應以最近五年未曾依本要點獲選為績優
工友者為優先。
六、績優工友之遴選,得每年辦理一次。
七、經核定為績優工友,由本會擇期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一幀及新臺幣一
萬元等值獎品,並給予公假三日。
前項公假,應於當年請畢。
八、獲選為績優工友者,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本會應撤銷其獲選資
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相
關違失人員依情節予以議處。
九、本會辦理績優工友遴選所需經費,在本會相關經費項下核實勻支。
十、本會所屬機關得視預算、業務及員額狀況,參照本要點辦理績優工友
遴選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