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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績優工友遴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農秘字第1040103280號 函
法規體系: 秘書目/庶務管理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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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本會績優工友,特依工友
    工作士氣激勵措施第八點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指本會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編制內工友(含技工、
    駕駛)。


三、擔任本會工友三年以上,且前一年度內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遴
    選為績優工友:
(一)負責盡職,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有具體事實。
(三)愛護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實。
(四)技藝超群,協助提升工作效能,有具體事實。
(五)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面臨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
      財產有重大貢獻。
(六)對交辦事項,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
(七)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大具體之優良表現,足為工友表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績優工友: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年終考核曾列丙等以下。


五、本會遴選績優工友之程序及名額如下:
(一)本會秘書室簽請首長指派五人組成績優工友遴選小組,並指定一人
      為召集人。
(二)績優工友遴選小組應將審核結果簽請首長核定;如無符合第三點規
      定者,得予從缺。
(三)本會工友(含技工、駕駛)預算員額數,未滿二十人時,得選出一
      人;每滿二十人得加選一人。但有特殊情形,報經首長同意後,不
      在此限。
(四)本會對於績優工友之遴選,應以最近五年未曾依本要點獲選為績優
      工友者為優先。


六、績優工友之遴選,得每年辦理一次。


七、經核定為績優工友,由本會擇期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一幀及新臺幣一
    萬元等值獎品,並給予公假三日。
    前項公假,應於當年請畢。


八、獲選為績優工友者,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本會應撤銷其獲選資
    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相
    關違失人員依情節予以議處。


九、本會辦理績優工友遴選所需經費,在本會相關經費項下核實勻支。


十、本會所屬機關得視預算、業務及員額狀況,參照本要點辦理績優工友
    遴選獎勵。